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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員工亦具有探親假
2022-08-19 15:40
黎某和妻子都為研究生,畢業之后兩個人被分返回戶籍地杭州市,一同在本地某科研院所從業科學研究。1997年,北京市某外商獨資企業企業向黎某發過來邀請信,高薪聘請黎某至該公司上班。黎某征求老婆批準后,只身一人來到北京市,與外資企業簽訂5年勞動合同書,擔任了該公司的高級工程師。工作中了一年多,也不回家看望過老婆。
2001年新春佳節,黎某尋找總經理:“我覺得回杭州和妻子一起過春節,順便把今年探親假休滿后,再回去工作。”
“探親假?哪些探親假?咱們是外資企業,并沒有國企里那些亂七八糟的這假、那假。我們公司只遵循勞動法的規定,由于勞動合同法中沒有規定探親假,因此我們公司內并沒有探親假。”黎某見到經理心態十分果斷,也沒敢繼續規定。準備回杭州休滿7天新春佳節假,就回來工作。
返回杭州市,黎某把企業沒有探親假一事告訴老婆,老婆覺得很納悶:“我們都知道有一些外資企業是有探親假的呀,為什么你們企業沒有呢?”
第二天是大年初一,兩口子騎自行車一起去探望黎某的爸爸媽媽。沒想到,走在路上,老婆被一輛車輛超速的車撞到,導致左腿骨折,住進了醫院。
春節長假之后,黎某跟總經理開了手機,直接把老婆負傷的事講了,隨后,他又一次明確提出,他應該享有探親假,并告知經理,他現在就要休30天探親假,為了能去醫院照料老婆。經理再一次嚴格執行,我們公司并沒有探親假。照料老婆,只有按病假解決。
一個月后,黎某回到北京市,發覺企業果真對她按病假進行修復,不發了一個月薪水。無可奈何,黎某向勞動仲裁機構,給出了仲裁申請,認為自己有享有探親假的權力。要求公司發放其一個月薪水。
黎某應否享有探親假?
從廣義上講,勞動合同法就是各種勞動法律總稱,它不僅包含《勞動法》這一基本法,也包含各單項勞動法律、工作行政規章、規章制度及地方法規等。公司遵循工作法的含義,并不是指小范圍地只遵循《勞動法》,而是指應理論地遵循各種各樣勞動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總經理覺得,即然《勞動法》中沒有規定探親假,公司就有權利確定沒給員工探親假工資待遇。這類了解是錯誤的。由于雖然《勞動法》中未對探親假作出規定,但國務院辦公廳在《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這一工作行政規章中要求:凡是在國家行政機關、群眾團體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職工,與另一半不在一起,又無法在公假日團圓的,能夠享受探親假。員工看望配偶的,一年給與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日30天,并依據實際需求給與路途假。本案中的外資企業,屬以上政策法規調節范疇之中。此外,勞社部在《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之中明文規定:外資公司員工享有國家規定節假日日、公休假日、探親假、婚喪假、女職工產假等假日。因此,該企業應讓員工享有探親假工資待遇。又因黎某符合實際政策法規中享有探親訪友待遇的標準,所以該企業奪走他享有探親假的權力,強制把它30天假期,按病假處理做法就是非法的,也是一種侵權責任,仲裁委員會應予以改正,并勒令外資企業向黎某發放探親訪友期內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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