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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年休假條例解讀:探親假與年假不相互之間抵沖
2022-08-18 16:16
中國新聞網12月16日電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將在2008年1月1日起實施。該規章內容今天在媒體上發布。國務院法制辦責任人接納媒體采訪時表露,規章議案在征詢建議環節中,有意見覺得,探親假與年假是兩種作用不同類型的休假制度,不可相互之間抵沖。國務院法制辦經與相關部門科學研究,覺得這類建議有些道理。由此,規章刪除了征求意見中關于探親假抵沖年假的規定。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介紹說,現階段,我國員工可以享受的其他假期主要包括:假期、探親假、病事假、病假等。《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對年假與這些假期之間的關系作出了明文規定:
第一,年假與假期。在我國,院校一直推行假期規章制度,教師員工享受的假期日數(寒假2至3周,暑期5至6周)遠高于條例規定的年休假天數。因而,條例規定:企業員工依規享有假期,其休假天數超過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假。
第二,年假與病、病假。征詢建議環節中,一些單位、地區和網友明確提出,在保障職工年休假權利的與此同時,也要確保企業正常工作秩序,針對長時間休病假、請事假的職工,不應當再享有年假工資待遇。國務院法制辦經與人事部門、勞保局、中華總工會反復研究,采取了以上建議,條例規定:員工請事假總計20天以上且企業按規定不扣工資的,不享受當年的年假;總計工作滿1年未滿10年員工請病假總計2個月以上的,總計工作滿10年不滿意20年員工請病假總計3個月以上的,總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總計4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假。
第三,年假與探親假。征詢建議環節中,一些單位、地區和網友明確提出,探親假與年假是兩種作用不同類型的休假制度,不可相互之間抵沖。大家經與相關部門科學研究,覺得這類建議有些道理。由此,規章刪除了征求意見中關于探親假抵沖年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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