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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辭職要月薪,企業反扣10000元合同違約金
2021-05-27 16:40
王勤在一家股權公司從業一般管理方面2年,月薪5000元。后因爸爸媽媽沒有人照料需回家江蘇省,因此王勤向公司明確提出離職,并規定公司付款其當月薪水。
針對王勤的規定,公司完全同意,稱可付款其當月薪水,但因彼此簽屬勞動合同書并未期滿,王勤務必依照勞動合同書的承諾,向公司付款10000元的辭職合同違約金。
那麼,王勤的作法是不是穩妥,公司的作法又是不是合理合法呢?
叫法:馬穎秋刑事辯護律師覺得:根據《勞動合同法》,該公司應向王勤付款當月薪水,王勤不用向公司付款一切合同違約金。
在具體工作上,消除工作合同違約金一向是用人公司捆住員工的“緊箍”,很多用人公司在和員工簽署勞動合同書時總喜愛承諾違約金條款,而員工為了更好地獲得工作中機遇通常也只有沒有理由聽從。
實際上,《勞動合同法》要求,僅有在二種情況下,用人公司能夠承諾由員工擔負合同違約金。最先是用人公司為員工給予重點培訓費,對其開展技術專業技 術培訓的,能夠與該員工簽訂協議書,承諾工作年限。員工違背工作年限承諾的,理應依照承諾向用人公司付款合同違約金。合同違約金的金額不可超出用人公司給予的培訓費用 用。用人公司規定員工付款的合同違約金,不可超出工作年限并未執行一部分所應平攤的培訓費。
次之是用人公司與員工能夠在勞動合同書中承諾,員工應傳統用人公司的商業機密和與專利權有關的保密性事宜。員工違背承諾,理應依照承諾向用人公司付款合同違約金。
王勤未接納過公司重點學習培訓,另外其工作內容也不會有上述所說情況,故王勤不用擔負一切合同違約金。
另外馬穎秋刑事辯護律師還提示:若公司存有未依規準時、全額為員工上交社會保險金,制定的管理制度違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危害勞動者權益;違背法律法規法 規,以詐騙的方式、免去自身的法律規定義務、清除員工支配權簽訂的勞動合同書被確定失效或交通違章指引嚴重危害員工生命安全的……均屬違紀行為。王勤可依據上述原因提 出消除勞動合同書,并規定公司付款經濟補償。
馬刑事辯護律師注重,以上要求一方面能夠催促用人公司遵循相關薪水、個人社保等層面的法律法規;另一方面也可避免用人公司有意違反規定,迫使員工明確提出消除勞動合同書以避開付款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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