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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試用期辭職要交合同違約金嗎
2022-01-21 16:02
一、在試用期辭職要交違約金嗎?
在試用期辭職是不用交合同違約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員工提早通告終止勞動合同】員工提早三十日以書面通告公司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員工在實習期內提早三日通告公司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員工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公司單位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員工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一)未依照工作合同約定給予安全生產或是工作標準的;
(二)未立即全額付款勞務報酬的;
(三)未依規為員工交納社會保險金的;
(四)公司單位的管理制度違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危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此方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要求的情況導致工作無效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要求員工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的其它情況。
公司單位以暴力行為、危害或是不法限定人身自由權的方式逼迫員工工作的,或是公司單位交通違章指引、強制探險工作嚴重危害員工生命安全的,員工可以馬上終止勞動合同,不需事前告之公司單位。
二、勞動合同書中可以承諾合同違約金的情況是怎么要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工作年限】公司單位為員工給予重點培訓費,對它進行專業技能培訓的,可以與該員工簽訂協議書,承諾工作年限。
員工違背工作年限承諾的,應當承諾向公司單位付款合同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能超過公司單位給予的培訓費。公司單位需要員工付款的合同違約金不能超過合同期并未執行一部分所應分擔的培訓費。
公司單位與員工承諾工作年限的,不危害依照常規的薪水保障機制提升員工在工作年限期內的勞務報酬。
第二十三條 【信息保密責任和競業限制】公司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書中承諾傳統公司單位的商業機密和與專利權有關的信息保密事宜。
對承擔信息保密責任的員工,公司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書或是保密協議中與員工承諾競業限制條文,并承諾在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后,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員工違背競業限制承諾的,應當承諾向公司單位付款合同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標準和限期】競業限制的工作人員僅限于公司單位的高級管理者、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其它承擔信息保密責任的工作人員。競業限制的范疇、地區、限期由公司單位與員工承諾,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可違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
在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后,前述規定的工作人員到與本企業生產制造或是運營同行業、從業類似項目的有競爭關系的別的公司單位,或是自身開張生產制造或是運營同行業、從業類似項目的競業限制限期,不能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合同違約金】除此方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要求的情況外,公司單位不能與員工承諾由員工擔負合同違約金。
總的來說,企業不可以隨意在勞動合同書中承諾俄日郁金,自然員工在實習期內也不得不通告公司單位就自離,除非是公司單位的一些個人行為明顯侵害到了勞動人民的合法權利,并且試用期辭職也是有薪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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