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55-86212290
工作日 9:00-18:00
用輪休取代新春佳節加班費付款不合法
2022-07-12 16:30
假期結束,用人公司是不是兌付員工在節日期內的加班費,又成了我們大多數關注的難題。長沙勞動監察大隊表明,工作監察機關假后將集中化審理該類舉報,針對不予兌付加班費的公司,將進行嚴厲查處。
依照1995年1月1日執行的《勞動法》以及配套設施政策法規的相關規定,新春佳節7天假期中,初一至初三是法定節假日,用人公司需向在此期間加班加點的員工付款300%的加班費;其他4天為員工法律規定歇息日,假如用人公司分配員工工作任務,應最先分配調休,無法布置調休的,依照不少于自己日或小時工資的200%付款加班費。并且,加班費的數量不能小于員工的最低工資規定。
勞動監察單位尤其強調,有些企業對加班加點的員工均采取輪休制,即便在新春佳節3天的法定假日里,也選用過后輪休的方法取代加班費的付款,這也是不合法的。由于,依據法律法規,用人公司在法定節假日分配員工加班加點的,理應按照不少于員工自己日或小時工資的300%的標淮付款加班費,而且不得以輪休等方法替代。勞動監察單位提示,倘若員工的節日加班費被亂扣可舉報。
免責聲明:
本網站內容部分來自互聯網自動抓取。相關文本內容僅代表本文作者或發布人自身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或立場。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進行刪除處理。
聯系郵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