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55-86212290
工作日 9:00-18:00
員工參與崗位培訓發放工資嗎
2021-05-24 15:42
員工參與崗位培訓發放工資嗎
2015年2月1日,李某某與某公司簽署了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合同書承諾,實習期為一個月,實習期內,李某某依照公司的規定參與上崗位培訓。誰料,發放工資時,公司以李某某在實習期內沒有從業實際的生產制造工作,沒有為公司造就一切經濟收益為由,回絕向其發工資。商談無果,李某某訴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案件審理后覺得,用人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書的存有,讓員工參與崗位培訓,目地是為了更好地讓員工合乎入崗標準,入崗后能迅速、更強、大量地造就生產制造、運營經濟效益,即員工在崗位培訓中沒有從業實際生產運營的損害,能夠 在入崗后獲得填補。員工依據用人公司的分配參與崗位培訓,也是在彼此存有勞務關系的前提條件下,執行工作責任的一種獨特方法。《勞動法》第20條則對試用期工資規范作了明文規定:“員工在實習期的薪水不可小于本企業同樣職位最少檔薪水或是勞動合同書承諾薪水的80%,并不可小于用人公司所在城市的最低工資標準規范。”人民法院因此裁定適用了李某某的訴請。
免責聲明:
本網站內容部分來自互聯網自動抓取。相關文本內容僅代表本文作者或發布人自身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或立場。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進行刪除處理。
聯系郵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