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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計時工資的員工,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2021-05-24 15:41
案件介紹:
王某于2014年4月1日新員工入職甲公司,出任數控車工。甲公司與王某簽訂了一份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承諾對王某推行計時工資規章制度。王某從小聰明能干,勤快勤奮工作,在數控車工的職位上都不除外,除開8鐘頭內進行公司要求的定附加,王某仍在夜里和禮拜天加班加點,本月進行的成交量放大別的朋友多許多。2014年5月20日,王某領取了4月份的薪水,發覺甲公司并沒有付款其夜里和禮拜天加班加點的加班工資,因此向甲公司明確提出付款上月加班費的規定。
法律問題:
推行計時工資規章制度的狀況下,如何計算加班工資?
法律法規剖析:
1.什么叫計時工資規章制度?
計件工資制,就是指依據員工生產制造的合格產品的總數(或是工作量)和事先設置的記件價格,來測算勞務報酬。計件工資制與計時工資制不一樣,計時工資制是依據員工的標準工資和具體上班時間的長度來測算勞務報酬的規章制度,是立即用工作時間來計量檢定的一種工資管理制度。而計件工資制需按已明確的預算定額和記件價格付款給本人的薪水,是一種間接性用工作時間來測算薪水的規章制度。
2.計時工資的計量檢定要素
勞動定額和記件價格是計件工資制的關鍵因素。勞動定額,就是指在特殊的生產工藝和機構標準下,為生產制造一定總數的商品或進行一定量的工作中所要求的工作使用量的規范。記件價格即員工每進行一件合格產品或每一企業勞動量時,應獲得的計時工資額。
3.計時工資規章制度下的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勞動法》第37條要求:“對推行記件工作中的員工,用人公司理應依據此方法第三十六條的工時制度有效明確其勞動定額和記件酬勞規范”。《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要求:“條用人公司在員工進行勞動定額或要求的工作目標后,依據具體必須分配員工在標準規定上班時間之外工作中的,應按下列規范付款薪水:
(一)用人公司依規分配員工在日標準規定上班時間之外增加上班時間的,依照不少于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鐘頭標準工資的150%付款員工薪水;
(二)用人公司依規分配員工在休息天工作中,而又不可以分配調休的,依照不少于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日或鐘頭標準工資的200%付款員工薪水;
(三)用人公司依規分配員工在法律規定請假傳統節日工作中的,依照不少于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日或鐘頭標準工資的300%付款員工薪水。推行計時工資的員工,在進行記件預算定額每日任務后,由用人公司分配增加上班時間的,應依據上述要求的標準,各自依照不少于其自己法律規定上班時間記件價格的150%、200%、300%付款其薪水。”
根據以上要求,計件工資制的加班費的測算占比同于計時工資制的加班費。但計件工資制并非是全部在法律規定上班時間外工作中或超量工作中都是有加班費。實際分成三種情況:
(1)員工在8鐘頭工作日之內沒有進行預算定額每日任務,而在8鐘頭外又增加上班時間以進行預算定額的,不屬于加班加點,不理應付款加班費;
(2)員工在8鐘頭工作日之內提前完成預算定額每日任務,其提前完成的一部分不屬于加班加點,不理應付款加班費;
(3)員工在8鐘頭工作日之內進行勞動定額,在8鐘頭外又增加上班時間工作中的,歸屬于加班加點,理應付款加班工資。換句話說,推行記件制的員工規定付款加班費務必是在8鐘頭上班時間外,且是在預算定額之外工作中,這二者務必另外達到。
在以上實例中,王某在8鐘頭內完成了勞動定額,在8鐘頭外又增加了上班時間,歸屬于加班加點,甲公司理應按照法律法規,全額付款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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