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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節的加班工資怎么計算
2021-05-21 17:06
在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為了完成一定的工作,增加單位的收益,會要求其員工在節假日加班。那么,在法律上,對于過節的加班工資究竟應該怎么算呢?此外,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加班費的訴訟時效是多久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介紹。
一、過節的加班工資怎么計算
加班工資應按照《勞動法》和《北京市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京勞資發[1995]6號)中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的有關規定遵照執行: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劃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其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市、區、縣勞動保障局批準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按上述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執行上述規定時,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企業可自主確定,但不得低于北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是指本人基本工資,即職務等級工資(技術等級、等級、崗位工資)和工資構成中的津貼(獎金)。
二、加班費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長假過后,如果您在追討加班費時被單位告知“慢慢解決”、“再商量一下”,那么你要小心了,這很可能是單位的緩兵之計。因為工資爭議在申請仲裁時的有效期是60天,逾期將不受保護。據悉,在以往“長假”后被抽查的單位中,有三分之二未向員工足額支付假日期間加班費。針對這種情況,有關專家“支”出追討加班費三招。
《勞動法》專家、人大法學院副教授黎建飛表示,如果單位拒不給付加班費,可向勞動監察大隊匿名舉報,其次可以集體投訴,最后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勞動爭議的有效時間是60天,即從單位應該支付加班費的當日起60天內申請有效,過期不予保護。
如果單位是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的話,那過節也是需要支付加班費的,而在計算過節的加班工資時,需要區分其中哪天是按照3倍工資計算,而哪天又是只按照2倍工資計算。事實上,除非是一些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可以強迫勞動者加班的,而且若勞動者根據其要求加班了,那么用人單位就應該支付加班費,否則就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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