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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究竟應該怎么去計算加班費?
2021-05-21 17:06
作為勞動者,一般都會十分關心加班費的問題,都不希望自己付出了勞動卻得不到相應的報酬。那么,在實踐中,勞動者究竟應該怎么去計算加班費呢?此外,從法律的角度看,勞動者自愿加班的話會有加班費嗎?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詳細的解讀。
一、要怎么樣計算加班費
1、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于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按照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規定,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
一般情況下,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4、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二、自愿加班的有加班費嗎
根據《勞動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該條規定表明,企業依法應當對企業內的規章制度予以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的內容包含勞動者權利和義務的規范。根據該條規定,企業自然可以制訂與國家法律不相抵觸的加班制度,可以規定適當的加班審批程序,對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況支付不低于法定標準的加班工資。企業依法建立的規章制度,應是企業管理和爭議處理的依據之一。
另外,根據《勞動法》及《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等相關規定,我國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按照以上標準工時制度計發工資待遇的,是計時工資制度。實行計時工資制度的用人單位,其加班工資的支付有著明確的規定。
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
2、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3、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 支付工資。
以上規定表明,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才應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是用人單位安排加班,而由勞動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單位依據以上規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通過上文的講述,我們知道,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因此,當您的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向您支付加班費時,建議您可以去咨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幫您討要您的加班費。至于該如何計算加班費,上文中已經做出了介紹,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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