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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究竟怎么計算?
2022-05-07 16:59
編寫朋友:
近期見到一則報導,說法定節假日加班加點,不但按原薪水3倍規范測算加班工資,與此同時工作中當日的薪水也需要測算。舉例說明,某甲日薪水為100元,十一國慶3天第加班加點的,理應發送給加班工資100元×3天×300%,與此同時三天自身的薪資為100元×3天,因此總計加班加點3天的薪酬理應是1200元。我想問一下這類觀點對不對,是不是合乎《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要求。此外,假如平常歇息日加班加點的,是否可以按以上方法測算呢?
江蘇省如皋市閱讀者 阮鐵軍精神
答:此則報導中有關法定節假日加班加點的薪水酬勞計算方式是不規范的。依據原衛生部公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辦法》(勞部發?眼1994?演489號)要求:“用人單位依規分配員工在法律規定請假節日工作中的,依照不低于勞動合同書規范的員工自己日或鐘頭標準工資的300%付款員工薪水。”按所舉個例子,某甲日薪水為100元,十一國慶3天第加班加點的,應發送給其的薪水該是100元×3天×300%。主要包括日薪水100塊和二倍于薪水的加班工資200元。自然不太可能再反復付款其3天的日薪水300元。顯而易見該報導的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計算方式是不符《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中“(三)法律規定請假日分配員工工作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酬勞”要求的。
假如平常歇息日加班加點的,依據規范應當盡可能分配員工調休。假如不可以布置調休,依照不低于勞動合同書規范的員工自己日或鐘頭標準工資的200%付款員工薪水。
對于此事,原社會保障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中有關日夜奮戰的工資支付問題,著重強調在合乎法定標準運行時間的規章制度施工時間之外增加運行時間及分配歇息日和法律規定請假節日工作中應繳納的薪水,是依據日夜奮戰的是多少,以勞動合同書明確的正常的運行時間標準工資的一定倍率所支出的勞務報酬。因而,不會有日夜奮戰薪水外加上自己正常的運行時間基本工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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