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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付款勞務報酬罪
2021-05-19 15:47
拒不付款勞務報酬罪
在我國刑訴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要求:以遷移資產、潛逃等方式躲避付款員工的勞務報酬或是有工作能力付款而不付款員工的勞務報酬,金額較大,經政府部門相關部門勒令付款仍不付款的,處三年下列刑期或是拘留,處以或是單罰款;導致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之上七年下列刑期,并罰款。
企業犯前述罪的,對企業被判罰款,并對其立即承擔的管理人員和別的立即責任人,按照前述的要求懲罰。
有前2款個人行為,并未導致嚴重危害,在立案偵查前付款員工的勞務報酬,并依規擔負相對應承擔責任的,能夠緩解或是免去懲罰。
一、量刑標準
1、以遷移資產、潛逃等方式躲避付款員工的勞務報酬或是有工作能力付款而不付款員工的勞務報酬;
2、金額較大;
3、經政府部門相關部門勒令付款仍不付款。
二、犯罪構成
1、犯罪主體要素
本罪犯罪主體為一般行為主體,即企業和普通合伙人。
2、違法犯罪主觀性層面
本罪在主觀性層面主要表現為有意,包含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主觀性上明知道自身的“不付款員工勞務報酬”的這類不當作個人行為會造成員工不可以立即具體獲得勞務報酬的社會發展傷害不良影響,卻期待或縱容這類不良影響產生。應評定為有意的幾類狀況:
(1)確立表明拒不當作的,即確立回絕付款員工勞務報酬的,應自然地評定為有意。包含無書面通知托欠,無論是不是以非法侵占罪為目地。
(2)雖表明應付款,但積極執行做為,為不付款找借口的,應評定有意。如無書面通知遷移資產,導致無付款工作能力假像的;用人公司負責人或挑唆派發員工勞務報酬的工作員潛逃,導致沒法付款假像的;或不法克扣工資或處罰的。
3、犯罪客體要素
本罪犯罪客體:是雙向行為主體,既侵害員工的財產權利,又防礙了一切正常的工作勞動力關聯,侵害了社會主義社會市場經濟體制紀律。
4、違法犯罪客觀性層面
本罪在違法犯罪客觀性層面主要表現為:不僅有危害行為又有傷害結果,且二者間有刑訴法上的邏輯關系。
(1)以遷移資產、潛逃等方式躲避付款員工的勞務報酬或是有工作能力付款而不付款員工的勞務報酬。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評定:
1)執行了遷移資產、潛逃等方式躲避付款員工的勞務報酬的個人行為。
2)有工作能力付款而不付款員工的勞務報酬。即企業的存款充足付款員工的勞務報酬,而不當作,造成 員工沒有按合同書或法律規定應得到勞務報酬的期限。如推行月工資制度的,超出20天仍不發工資的,即組成“不付款”。
(2)金額較大。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組成的平方根范疇。應對比職務侵占罪的入刑規范,即躲避或不付款員工的勞務報酬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之上,組成“金額較大”,應予以起訴。
(3)經政府部門相關部門勒令付款仍不付款的。
應評定組成的幾類情況:
1)工作行政機關即各個勞動監察中隊已向用人公司送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勒令用人公司期限付款員工勞務報酬。
2)各個關于勞動仲裁監察委員會已向用人公司送到《勞動爭議仲裁決定書》,勒令用人公司期限付款員工勞務報酬。勞動仲裁無論是不是提到關于勞動仲裁民事訴訟程序,均組成。
3)各個人民法院已向用人公司送到《民事判決書》,勒令用人公司期限付款員工勞務報酬,判決已起效或雖因員工提到起訴而沒起效但用人公司沒有提到起訴的。
4)各個綜治辦行政機關已向用人公司送到批轉文檔,勒令用人公司期限付款員工勞務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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