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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標準下容許增加運行時間?
2022-06-06 17:21
問:勞動法規定在什么情況可以增加運行時間?在這種狀況以外隨意增加施工時間是不是違反規定?
答:增加運行時間就是指員工依據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在法定節假日和公休假日開展附加工作中(即加班加點),及其超出執政黨工作中日開展工作中(即加一點)?!秳趧臃ā返?1條、第43條、第44條對增加運行時間作了約束性要求。1994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頒發的《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6條要求:“一切個人和單位不可隨意增加員工運行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須經增加運行時間的,依照相關規范實行?!?/p>
《勞動法》第41條要求,用人單位因為生產運營必須,經與公會和員工商議之后可以增加運行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別因素要增加運行時間的,在保證員工身心健康的情形下增加運行時間每日不能超過三小時,可是每個月不超三十六鐘頭。
《勞動法》第42條要求,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增加運行時間不會受到此方法第41條要求的限定:
?、佼a生洪澇災害、安全事故或是因別的緣故,危害員工生命健康和資金安全,必須應急解決的;
?、谏a設備、道路運輸路線、群眾設備產生常見故障,危害群眾權益,務必立即維修的;
③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其它情況。
《勞動法》第44點要求,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可以增加運行時間:
?、僭诜ǘü澕偃蘸凸菁偃諆裙ぷ髦胁豢梢灾袛嗟?
?、趧毡剡\用法律規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內完成機器設備維修、維護保養的;
③為了更好地進行國防安全緊急任務,或是進行上級領導在計劃指標外分配的別的應急生產制造每日任務,及其商業服務、供應公司在高峰期進行回收、運送、生產加工農副食品任務的。
有上述情況之一的,可以增加運行時間而不受到限制,可是,在應按照規定付加班工資。在這種要求以外,不通過員工允許隨意增加工作中,是違背《勞動法》要求的個人行為,要擔負勞動合同法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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