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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隨便增加運行時間違反規定
2022-06-06 17:21
2002年3月,失業下崗好長時間的廖女性總算在某化工企業找到一份倉庫管理員的工作中。在簽訂合同時,公司領導干部說:“依照崗位工作職責要求,庫房必須24鐘頭有些人值班,這一職位分配兩個人,每個班一個人,工作中12鐘頭,周六、周日不歇息,每個月另算加班工資100元?!绷闻韵胫骸艾F如今找個工作不易,我已經40歲了,既并沒有技術性又并沒有精力,能有一個作業就非常好了?!绷闻员M管對增加運行時間和周六、周日不歇息很不情愿,但為了更好地保留住這個工作中,或是同意了廠子的規定,與化工企業簽署了歷時五年的勞動合同書。
廖女性逐漸還能戰勝困難,堅持不懈工作中,但時間長了就有一些受不了了。廖女性家中上有老,下有小,家務活許多。因為每日要工作中12鐘頭,她壓根照料不了家中。這期內廖女性自己盡管并沒有得哪些重病,但在所難免頭痛牙痛、腰酸腿疼的問題?只需并不是病得站不起來床,就需要堅持不懈工作。當她見到工廠別的員工每日工作8鐘頭,每星期還能歇息二天,日常生活秩序井然?內心感覺十分不平衡,再講長期性如此起來自身和家人都承受不住呀。2003年6月,廖女性尋找公司領導干部表明了自個的狀況,期待可以根據正常的時長工作。公司領導干部說?“在招收你的情況下已經把標準說明白了,你也允許并簽署了勞動合同書,你的職位就這樣的運行時間,不可以更改。”
廖女性還想再次這一份工作中,但由于家務活和健康狀況又確實保持不起來了。公司那樣做對不對?廖女性應該怎么辦?
這也是一起因用人單位不法增加員工運行時間,損害員工正當權益的案子。公司以“簽署了勞動合同書”為由,增加員工的上班時間是違反規定的。
此案關鍵涉及到2個層面的問題,一是公司與廖女性簽署的勞動合同書是不是合理;二是用人單位違背《勞動法》相關運行時間和休息日要求。
違背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勞動合同書是沒用的勞動合同書。失效的勞動合同書,從簽訂的過程中起,就并沒有法律法規約束。因為該公司與廖女性簽署的勞動合同書違背了《勞動法》相關運行時間和休息的要求,因而是沒用的勞動合同書。公司以廖女性簽署了勞動合同書為由,增加運行時間的行為表現是失誤的。
在我國推行員工每日運行時間不超過8鐘頭,每星期最少歇息1日的工作運行時間和休息時間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因為生產運營必須,經與公會和員工商議后可以增加運行時間,一般每日不能超過1鐘頭;因特別因素要增加運行時間的,在保證員工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增加運行時間每日不能超過3鐘頭,可是每個月不能超過36鐘頭。廖女性每日增加的上班時間是4鐘頭,每個月增加運行時間將近150個小時以上,大大的超出了《勞動法》要求的運行時間,公司交給廖女性的加班工資也遠遠地低于中國法律的要求。公司的個人行為比較嚴重侵犯了廖女性的合法權利。
廖女性應當拿出法規的武器裝備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到勞動仲裁聯合會申請勞動仲裁或到勞動保障監察組織舉報企業的違紀行為。勞動仲裁組織和勞動保障監察組織會在查明客觀事實的基本上,改正公司的違紀行為,并依照法律法規補領廖女性的加班工資。用人單位違背了《勞動法》的要求,務必擔負對應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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