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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處理建筑業拖欠農民工薪水難題的法律法規
2021-05-18 15:34
有關處理建筑業拖欠農民工薪水難題的法律法規
存有以下二者狀況的,民工弟兄乃至能夠 立即翻過承包人立即提起訴訟工程建筑公司或小區業主:
1、工程項目存有惡意欠薪的狀況下,承包人欠薪的,民工可翻過承包人立即規定工程建筑公司(施工總承包企業)付款有關欠薪。
2、因上一級承攬企業被工程欠款或小區業主工程欠款造成沒法付款拖欠工程款的,民工弟兄能夠 在未結額度的范疇內規定上一級承攬企業或小區業主立即付款相對應欠薪。
以上二種狀況在實際中十分廣泛,被欠薪的民工弟兄只需英勇拿出法律法規武器裝備去消費者維權,政府部門相關部門和司法部門也會十分重視,由于能夠 規定工程建筑公司或小區業主立即付款,資產還可以獲得確保。
有關相關法律法規:
關于做好《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告
勞社部發[2004]21號
各省市、自治州、市轄區勞動者和社保廳(局)、建廳(建設局):
為維護保養基本建設行業民工合理合法酬勞利益,標準建筑行業企業工資支付個人行為,現將《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下發給大家,請聯系實際狀況制訂實施細則,堅決貫徹實行。
各個勞動者和社保行政機關應會與基本建設行政部門主管機構積極推進創建處理建筑行業企業托欠或亂扣拖欠工程款難題的常態化,全力推動拖欠工程款付款監管規章制度及風險管理體系基本建設,在有標準的地域探尋創建工資支付保障機制。要提升同各個工會、企業協會/企業家協會(企業機構)的融洽和溝通交流,具體指導、促進企業創建團體商議規章制度,充分運用勞務關系三方商議體制在處理托欠或亂扣拖欠工程款難題中的功效。
我國社會保障部
我國住建部
二○○四年九月六日
基本建設行業拖欠工程款付款管理方法暫行規定
為標準基本建設行業拖欠工程款付款個人行為,防止和處理建筑行業企業托欠或亂扣拖欠工程款難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相關要求,制訂本方法。
一、本方法適用在我國地區的建筑行業企業(下稱企業)和與之產生勞務關系的民工。
本方法所說建筑行業企業,就是指從業建筑專業、工程建筑、路線管路安裝設備工程項目、工程裝修的新創建、改建、改造主題活動的企業。
二、縣級以上勞動者和社保行政機關承擔企業工資支付的監管,基本建設行政部門主管機構幫助勞動者和社保行政機關對企業實行本方法的狀況開展監督管理。
三、企業務必嚴苛依照《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最低工資規定》等相關要求付款拖欠工程款,不可托欠或亂扣。
四、企業應依規根據團體商議或別的創新社會治理方式制訂內部工資支付方法,并告之本企業全體人員民工,另外抄報本地勞動者和社保行政機關與基本建設行政部門主管機構。
五、企業內部工資支付方法應包含以下幾點:付款新項目、付款規范、付款方式、付款周期時間和日期、加班費測算數量、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及其別的工資支付內容。
六、企業理應依據勞動合同書承諾的拖欠工程款規范等內容,依照依規簽署的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書承諾的日期按月付款薪水,并不可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實際付款方式可由企業融合建筑業特性在內部工資支付方法中要求。
七、企業應將薪水立即派發給民工自己,禁止派發給“承包人”或別的不具有勞動力法律主體的機構和本人。
企業可授權委托金融機構派發拖欠工程款。
八、企業付款拖欠工程款應定編工資支付表,屬實紀錄付款企業、付款時間、付款目標、付款金額等工資支付狀況,并儲存2年之上備查簿。
九、施工總承包企業解決工程分包企業工資支付開展監管,催促其依規付款拖欠工程款。
十、小區業主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書承諾與基本建設建筑工程承包企業付清工程進度款,導致基本建設建筑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薪水的,由小區業主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優先墊款民工被托欠的薪水,優先墊款的薪水金額以未付清的工程進度款為限。
十一、企業因被工程欠款造成拖欠農民工薪水的,企業討回的被工程欠款,應優先選擇用以付款托欠的拖欠工程款。
十二、施工總承包企業不可將工程項目違規分包、工程分包給不具有勞動力法律主體的機構或本人,不然應擔負償還欠薪法律責任。
十三、企業應按時屬實向本地勞動者和社保行政機關及基本建設行政部門主管機構申報本企業工資支付狀況。
十四、企業違背我國工資支付要求托欠或亂扣拖欠工程款的,計入個人信用檔案資料,并通告相關部門。
基本建設行政部門主管機構可依規對其市場準入制度、公開招標資質和開工建設新項目施工許可等開展限定,并給予相對應懲罰。
十五、企業應按相關要求交納薪水保證金,存進當地政府特定的專用存款賬戶,用以墊款托欠的拖欠工程款。
十六、民工發覺企業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有權利向勞動者和社保行政機關檢舉:
(一)未依照承諾付款薪水的;
(二)付款薪水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的;
(三)托欠或克扣工資的;
(四)不付款加班費的;
(五)損害薪水酬勞利益的別的個人行為。
十七、各個勞動者和社保行政機關依規對企業付款拖欠工程款狀況開展監督,對違紀行為開展解決。企業在接納監督時理應屬實匯報狀況,給予必需的材料和證實。
十八、民工與企業因工資支付產生異議的,依照我國關于勞動仲裁解決相關要求解決。
對證據確鑿、不立即裁定會造成民工日常生活艱難的薪水異議案子,及其涉及到民工工傷事故、生病期內薪資待遇的異議案子,關于勞動仲裁監察委員會可一部分裁定;企業不實行一部分裁定的,被告方可依規向人民檢察院申請辦理申請強制執行。
十九、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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