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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要辭職,培訓費用怎樣扣減?
2022-05-30 16:26
網民資詢:我2009年10月和如今的企業簽署了勞動合同書,限期三年。在09年到現在的這段時間,參與了多次企業布置的學習培訓,累計耗費約1萬余元。我還在企業期內從業安全工作和環保工作,這種學習培訓全是企業依據政府機構規定一定分配專職人員參加的,便于獲得有關資質有效證件。例如《安全管理人員上崗證》、《環保設施運營管理資格證書》,這種全是政府部門安全性和環保局規定公司務必有些人持證上崗的,屬于申請強制執行的現行政策。 像這種的狀況,我想解除勞動關系務必作出賠付嗎?假如務必賠付,怎么才能將賠償費降至最少?
刑事辯護律師回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對培訓費進行了明文規定,此條要求如下所示“ 勞動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要求的培訓費,包含用人單位為了更好地對員工開展技術培訓而支出的有憑據的培訓費、學習培訓期內的出差費用及其因學習培訓造成的用以該員工的別的直接成本。”
這一花費估算是要根據合同書期限平分,只應扣未執行完的合同書成本費用。
網民資詢:員工離職時培訓費用怎樣扣減?
河北廊坊王海琴刑事辯護律師回應:這需看員工是不是合理合法消除,要是沒有承諾工作年限,那麼只需提早一個月通告,即可以終止合同,并不付款培訓費。可是,假如承諾了工作年限,則必須付款培訓費用,依據法律法規,如果有專門培訓,造成了培訓費用,用人單位和員工可以承諾工作年限,假如員工在工作年限期滿以前即辭職,企業可以依據工作年限的承諾,規定其付款沒滿工作年限的合同違約金,金額為培訓費用在工作年限中分擔的花費。因而,是不是合理合法消除是至關重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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