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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個稅該如何計算?
2021-05-17 16:29
年終獎金就是指行政單位、機關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依據其全年度經濟收益和對員工全年度主要工作業績的綜合性考評狀況,向員工派發的一次性獎金。一次性獎金包含年尾漲薪、推行年薪制和績效考核工資方法的企業依據考評狀況兌付的年收入和績效考核工資。
經營者獲得全年度一次性獎金,獨立做為一個月薪水、薪酬個人所得測算繳稅,自2005年1月1日起按下列記稅方法,由扣繳義務人派發時期收代交社保:
先將員工當月內獲得的全年度一次性獎金,除于12個月,按其商數明確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倘若:一個人在2010年度年尾一次性獲得年終獎金12000元,其年終獎金應當交納的企業所得稅應按下列流程測算:最先,12000元/12月得到商數為一千元,為此來明確征收率10%和速算扣除數25元,該經營者應交個人所得稅為12000×10%-25=1175元。
假如在派發年尾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小于稅收法律要求的花費扣除額,應將全年度一次性獎金扣減“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與花費扣除額的差值”后的賬戶余額,以上方法明確全年度一次性獎金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倘若該經營者當月薪水為1500元,其計算方式為【12000-(2000-1500)】×10%-25=1125元。在一個繳稅本年度內,對每一個經營者,年尾一次性獎金記稅方法只容許選用一次。
另外,提示一下大伙兒,假如企業以年尾福利的方式給員工發商品,也應劃入當月收益加增個人所得稅。此外,員工獲得除全年度一次性獎金之外的別的各種各樣類別獎勵金,如大半年獎、一季度獎、加班加點獎、優秀獎、考勤管理獎等,一律與當月薪水、薪酬收益合拼,按稅收法律要求交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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