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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薪”和年終獎金的管理制度制定常見問題
2021-05-17 16:26
年底雙薪也就是大家常說的“十三薪”。年終獎金又是啥?用人公司有關“十三薪”和年終獎金的管理制度制定上,要留意哪三個難題?下面為您一一詳細介紹。
第十三個月薪水,也稱“年底雙薪”,就是指企業依照要求程序流程向本人多派發一個月薪水。
年終獎金就是指行政單位、機關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依據其全年度經濟收益和對員工全年度主要工作業績的綜合性考評狀況,向員工派發的一次性獎金。
二者差別取決于,“十三薪”更能反映鼓勵的公平公正;年終獎金更能反映績效考評的結果。
在用人公司有關“十三薪”和年終獎金的管理制度制定上,下列這三個難題一定要注意:
第一:企業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可以違背依規制定和公平公正的標準
要根據民主化程序流程制定,并向員工開展公示公告或是告之。如《勞動合同法》要求:“被外派員工具有與勞動力企業的員工同酬的支配權。勞動力企業理應依照同酬標準,對被外派員工與本企業類似職位的員工推行同樣的勞務報酬分派方法。”公司能夠 依規制定“十三薪”的派發標準,可是不可以把是不是合同工,做為十三薪的派發標準,不然便是違背了同酬的標準。
第二:勞動合同書與管理制度的要求不一致,員工可要求優先選擇可用合同書承諾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著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要求:“用人公司制訂的內部管理制度與集體合同或是勞動合同書承諾的內容不一致,員工要求優先選擇可用合同書承諾的,人民檢察院應予以適用。”
第三:派發標準不確立,按公平公正標準
假如勞動合同書或企業管理制度針對年終獎金和“十三薪”的要求不確立,理應按公平公正的標準解決,不然也是歸屬于清除員工的支配權,將無法得到法律法規的適用。
一般來說,假如員工可以充足質證用人公司有派發年終獎金國際慣例、本年度企業向別的在職人員員工派發了年終獎金等事宜的,依照同酬、公平公正的標準,關于勞動仲裁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很有可能會適用員工獲得歸屬于自身的一份勞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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