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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掉職位是不是等同于終止勞動合同?
2022-05-23 17:15
一、辭掉職位是不是等同于終止勞動合同?
并不是。工作合同的解除,就是指當時人彼此提早終止合同的法律認可,消除彼此的權利與義務關聯。離職即辭掉職位,是員工向用人單位明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的個人行為。
根據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員工書面形式明確提出離職的,30天之后勞動合同書會消除,解除勞動關系后就可以確認勞動關系消除的。
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員工提早通告解除勞動關系】員工提早三十日以書面通告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員工在試崗內提早三日通告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是結束后彼此的責任】用人單位理應在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時開具消除或是終止合同的證實,并在十五日內為員工申請辦理檔案資料和社保關聯遷移辦理手續。
員工應當彼此承諾,申請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按照此方法相關要求理應向職工支出經濟補償金的,在受理工作交接時付款。
用人單位對已經取消或是停止的勞動合同書的文字,最少儲存二年歸檔。
二、本人離職后能開解除勞動關系證實嗎?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要求:“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從此條來看,協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完畢勞務關系??墒牵槍径?,就算是商議解除勞動關系,由誰最先明確提出,尤為重要。由于,《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要求,用人單位向員工明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并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該向職工支出經濟補償金。
在我國《勞動法》要求,用人單位理應在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時開具消除或是終止合同的證實,并在15日內為員工申請辦理檔案資料和社保關聯遷移辦理手續。員工應當彼此承諾,申請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按照要求理應向職工支出經濟補償金的,在受理工作交接時付款。
員工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關聯,用人單位理應在員工申請辦理離職流程的當日依規向員工出示解除勞動關系證實或是解除勞動關系證實。
總的來說,離職僅僅員工單方向用人單位辭掉自身的職位罷了,并不意味著便是消除了勞動合同書,假如要解除勞動關系得話是必須提早三十天以書面形式的方式通告用人單位消除的,不然就只有等離職三十天后勞動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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