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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降薪水能不能終止勞動合同?
2022-05-23 17:15
不可以,假如勞動合同書擁有清晰的薪水承諾,公司是不可以單方規定減薪的,這樣的事情公司組成毀約,員工可以規定按履行合同,或是公司單方終止合同并承當對應的賠付,員工還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并規定相對應的賠付。
變向降薪水算不上終止合同。變動工資待遇理應簽署書面形式協議書。薪水是勞動合同書必不可少條文,應彼此承諾一致,任何一方不可任意變動。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更改工作合同約定的具體內容。變動勞動合同書,理應采取書面通知。假如企業辭退你,那麼是屬于違背勞動法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理應付款賠償費,為賠償金信用額度的2倍也就是工作中2年,計2個月乘于2=4個月的薪水信用額度。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背公司法要求消除或是終止合同的,理應根據此方法第四十七條要求的經濟補償金規范的二倍向職工支出賠償費。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按員工在本部門工作的期限,每滿一年付款一個月薪水的規范向職工付款。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的,按一年測算;不滿意六個月的,向職工付款大半個月薪水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一)未依照勞作合同約定給予安全生產或是工作標準的;
(二)未按時全額付款勞務報酬的;
(三)未依規為員工交納社會保險金的;
(四)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違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危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此方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況導致工作無效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要求員工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的其它情況。
用人單位以暴力行為、危害或違法限定人身自由權的方式逼迫員工工作的,或是用人單位交通違章指引、強制探險工作嚴重危害員工生命安全的,員工可以馬上解除勞動關系,不需事前告之用人單位。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述情況之一的,由工作行政機關勒令期限付款勞務報酬、加班工資或是經濟補償金;勞務報酬小于本地最低工資的,理應付款其差值一部分;貸款逾期不付款的,勒令用人單位按適應額度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下列的規范向員工加付賠償費:
(一)未依照勞動合同書的承諾或是國家規定立即全額付款員工勞務報酬的;
(二)小于本地最低工資付款員工薪水的;
(三)分配加班加點不付款加班工資的;
(四)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未按照本政策法規定項員工支出經濟補償金的。
總的來說,這一用人單位假如和員工簽署好啦勞動合同書,而且勞動合同書里也承諾好薪水多少錢也是不可隨便變更的,假如公司非得降薪水是要和員工先商議商量好的,最好是便是簽署好一份書面形式協議書,不然是不可隨便降薪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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