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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資是依照標準工資嗎?
2022-05-23 16:55
加班工資不一定是按標準工資測算,加班費的測算數量依照下列要素明確:
1、假如勞動合同書中有清晰承諾薪水金額,或是合同約定不確立時,理應以基本工資做為加班工資的測算數量。在以基本工資都可以做為加班費計算數量時,加班工資、飯食補貼和安全生產補助等理應扣減,不可以納入測算范疇。
2、假如勞動合同書確立承諾薪水額度的,理應以工作合同約定的薪水做為加班工資的測算數量。假如勞動合同書的薪水新項目分成“標準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理應以各類薪水的總數當作數量計發加班工資,不可以以“標準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獨立一項做為測算數量。
3、推行計件的,理應以法律規定時長內的計件工資價格為加班工資的測算數量。
4、加班工資的測算數量小于本地當初的最低工資的,理應以日、時最低工資為數量。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員工進行勞動定額或規范的工作目標后,依據具體必須分配員工在法定標準運行時間之外上班的,應按下列標淮付款薪水:
(一)用人單位依規分配員工在日法定標準運行時間之外增加運行時間的,依照不低于勞動合同書規范的員工自己鐘頭標準工資的150%付款員工薪水
(二)用人單位依規分配員工在歇息日工作中,而又不可以布置調休的,依照不低于勞動合同書規范的員工自己日或鐘頭標準工資的200%付款員工薪水
(三)用人單位依規分配員工在法律規定請假節日工作中的,依照不低于勞動合同書規范的員工自己日或鐘頭標準工資的300%付款員工薪水。
加班工資的測算一般依照標準工資,可是特別的狀況必須根據主要的具體情況測算,假如勞動合同書確立承諾薪水額度的,理應以工作合同約定的薪水做為加班工資的測算數量,推行計件的,理應以法律規定時長內的計件工資價格為加班工資的測算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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