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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算加班工資是按標準工資嗎
2022-01-11 16:12
一、測算加班工資是按標準工資嗎?
加班工資不一定是按標準工資測算,加班費的測算數量依照下列要素明確:
1、假如勞動合同書中有確立承諾薪水金額,或是合同約定不確立時,理應以基本工資做為加班工資的測算數量。在以基本工資都可以做為加班費計算數量時,加班工資、飯食補貼和安全生產補助等理應扣減,不可以列為測算范疇。
2、假如勞動合同書確立承諾薪水額度的,理應以工作合同約定的薪水做為加班工資的測算數量。假如勞動合同書的薪水新項目分成“標準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理應以各類薪水的總數做為數量計發加班工資,不可以以“標準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獨立一項做為測算數量。
3、推行計件的,理應以法律規定時間內的計件工資價格為加班工資的測算數量。
4、加班工資的測算數量小于本地當初的最低工資的,理應以日、時最低工資為數量。
二、加班費的測算根據是啥?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公司單位在員工進行勞動定額或規范的工作目標后,依據具體必須分配員工在法定標準運行時間之外上班的,應按下列規范付款薪水:
(一)公司單位依規分配員工在日法定標準運行時間之外增加運行時間的,依照不低于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鐘頭標準工資的150%付款員工薪水;
(二)公司單位依規分配員工在歇息日工作中,而又不可以分配調休的,依照不低于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日或鐘頭標準工資的200%付款員工薪水;
(三)公司單位依規分配員工在法律規定請假節日工作中的,依照不低于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日或鐘頭標準工資的300%付款員工薪水。
推行計件的員工,在進行計件工資預算定額每日任務后,由公司單位分配增加運行時間的,應依據上述要求的標準,各自依照不低于其自己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工資價格的150%、200%、300%付款其薪水。
經工作部門準許推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的,其綜合性測算運行時間超出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一部分,應視作增加運行時間,并應按本規定繳納員工增加運行時間的薪水。
推行不按時工時制度的員工,不實行以上要求。
實際上,勞動合同書中有關薪資的條文,不可以簡易的承諾薪資規范,也需要寫清晰績效工資的計算方式,加班費的測算數量及薪水的派發時間等,有承諾的實行合同約定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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