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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規定解雇員工不賠付的仲裁時效是多長時間
2022-05-18 18:07
一、違反規定解雇員工不賠付的仲裁時效是多長時間?
被違反規定解雇后,賠付異議的仲裁時效是1年,仲裁時效期內從受害人曉得或應該了解其權益被損害之日起測算。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務糾紛申請勞動仲裁的時限過程中為一年。仲裁時效期內從受害人曉得或應該了解其權益被損害之日起測算。
前述規定的仲裁時效,因被告方一方位另一方當時人認為支配權,或是向相關部門要求權利救濟,或是另一方被告方允許履行合同而終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內再次測算。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有其它書面通知,被告方不可以在此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內解除合同的,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止時效性的緣故清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內再次測算。
勞務關系續存期內因托欠勞務報酬產生異議的,員工申請勞動仲裁不會受到此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內的限定;可是,勞務關系停止的,理應自勞務關系停止之日起一年內明確提出。
二、什么情況下解雇員工是違反規定的?
員工有下述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雇員工是違反規定的:
(一)從業觸及職業病危害工作的員工未開展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是疑是職業危害患者在檢測或密切接觸過程中的;
(二)在本企業患職業危害或是因工受傷并被確定缺失或是一部分喪勞的;
(三)生病或 非因工受傷,在規范的診療期間的;
(四)女工在懷孕期間、預產期、哺乳期間的;
(五)在本企業持續工作中滿十五年,且距退休年齡規定不夠五年的;
(六)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其它情況。
三、企業可以單方面解雇員工的情況有什么?
員工有下述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一)在使用期內被證實不符錄取標準的;
(二)比較嚴重違背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的;
(三)比較嚴重瀆職,假公濟私,給用人單位導致巨大危害的;
(四)員工與此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確立勞務關系,對實現本部門的工作目標導致嚴重影響,或是經用人單位明確提出,拒不糾正的;
(五)因法律規定情況導致工作無效合同的;
(六)被追究其法律責任的。
如果是違反規定解雇員工,用人單位務必付款賠償費,違反規定解雇員工的情形也許多,例如在懷孕期解雇員工或是法律規定診療期限內單方解雇員工。針對辭退補償異議,用人單位如果有直接證據證實解雇員工的情形合乎法律法規,可以不付款賠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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