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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者加班費如何計算?
2022-05-09 16:25
管理者加班費的測算,常令企業經營者覺得十分頭痛。
按《勞動法》第41-44條文的要求,凡與用人單位確立事實勞動關系的員工,無論其月收益是多少,均應嚴苛按相關工時長及日夜奮戰的要求實行,但公司在實際實施環節中卻碰到許多問題。
例如,3位管理人員月收益分別為1萬余元、5000塊和3000元,每月加班加點均為36鐘頭,暫按15%測算加班費,則3位管理人員每月加班加點收益分別為2258.6元、1129.3塊和677.6元,這對公司來講實則一個沉痛的會計壓力。此外,因為管理方面的獨特性,其業績考核不可以徹底按計時工資方法測算。
對于此事,海外公司采用的形式也各有不同。以馬來西亞為例子,所在國以月薪2000新元為界區劃“上班族”與“白領”,對月薪2000新元下列者務必嚴格執行《勞工法》付款加班費;對月薪2000新元以上者,公司可與加班加點者商議付款加班費,自然也并不付。據了解,所在國有一些企業要求:高管工作人員“每星期工作中72鐘頭以上逐漸測算加班費。”
現階段中國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對于此事定義尚欠確立。非常數目的企業與管理工作人員簽署的《勞動合同》中,提升了例如“薪水已包含加班費”的內容。從嚴苛的意義上講,這一作法很不科學。即然“薪水已包含加班費”,那麼,日薪水、鐘頭薪水如何計算?測算時是不是該去除“加班費”一部分?如該去除,剔除是多少?以什么是規范?如不應該去除,那麼,日薪水及鐘頭薪水均已包括加班費以內,針對請病假或事假者而言,扣掉假期工資后,其剩下一部分仍然帶有“加班費”的成份,這豈不了了請病假或事假,一方面在扣工資,一方面在付“加班費”?
實際上,依據社會保障部發(1994)503號文《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中的要求:公司中的高級管理者、內勤人員、推銷產品工作人員、一部分工作人員和其它因沒法按規范運行時間考量的員工,可以推行不定時工作制。與此同時根據社會保障部發(1994)489號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的相關要求,針對推行不按時工資制度的員工,公司決策其加班加點時,可以不付款加班費。
此外,社會保障部發(1994)503號文檔又要求,地區公司推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審核方法,由地區工作行政機關制訂。例如,蘇州地區的公司可依據滬勞保用品發(1994)79號資料的要求審批報備實行,或依照滬勞綜發(1995)59號文檔中第二十條的相關要求,“根據與職工監事或其它方式商議制訂企業內部的工資支付規章制度,并告之本部門整體員工,與此同時抄報工作行政機關報備”。
自然,按以上方式實行的先決條件是弄清楚“什么叫不定時工作制?”依據中國勞動法律學促進會機構編輯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王昌碩、韓云昌著作,法律出版社1998出版發行)一書,對“不定時工作制”的表述為“指每一工作中日沒有穩固的工作時間限定的運行時間規章制度”。由此可見,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公司對此類工作人員不會再開展考勤表,即舍棄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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