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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休還是加班工資誰說了算?
2022-05-07 17:01
某網絡公司經理安排技術開發人員在公休日加班,32歲的工程師王小姐得知此事后,很不情愿。因為本周的公休日是自己5歲兒子的生日,她已經做好了一個慶祝生日計劃,如果來單位加班的話,這個計劃就全泡湯了,兒子一定很失望。但她轉念又一想,大家都來加班,就自己一個人不來,一定惹經理不高興。再者,按以前單位的通常做法,每次加班都按工資的200%發加班費,如果自己不來加班的話,到時別人都拿加班費,自己卻拿不到,也挺不劃算的。想到這兒,王小姐也向經理表示,能來加班。
一天緊張的加班過去后,經理通知大家:這次,公司將以補休的方式,來補償今天的加班。下周一咱們全部門統一休息,作為對今天加班的補休。
王小姐對公司的做法非常不滿,沖著經理說道:我今天犧牲了給兒子過生日的時間來加班,不是為了要一天補休,為的是能掙點兒加班費,你現在為了不給我們加班費,而決定給我們補休一天,我不同意。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我要求公司按工資的200%發給我加班費,我不要補休。
某網絡公司是否必須要向王小姐支付加班費?
由于生產經營的需要,依法安排職工在休息日加班,是很平常的,但加班后,是應安排補休,還是應支付加班費呢?
新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加班后,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加班費。換句話說,休息日加班后,是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費,決定權在企業,職工沒有選擇權。當企業能夠安排職工補休時,職工應當服從。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平時晚上的加班和國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加班工資。
所以網絡公司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王小姐應當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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