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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怎樣計算我的加班加點基數?
2022-05-07 16:58
大法官: 我還在一家外資企業工作中。企業要求員工每做到一件服飾發送給薪水40元。我每月工資一般狀況下以2400元上下,高效率時可做到2800元。前2個月,企業為趕做一批服飾,經與公會和大家員工自己商議,分配我與別的一些女職工在歇息日加班加點。以后,企業以我的薪水2400元為數量,換算出我的鐘頭標準工資,并由此向我派發加班費。我覺得企業的優化算法不科學,由于在加班加點期內我的生產效率和平常高效率最大時一樣,只高不低,企業應當以月薪水2800元為數量測算我的加班費,最少應以月平均收入2600元為數量測算。
我想問一下,企業應怎樣計算我的加班加點基數?我是不是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明確提出投訴,要求企業繳納有效的加班費?
閆女性
閆女士:
您所屬企業的作法是失誤的。
有關測算加班費的數量明確問題,原社會保障部施行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要求,用人單位在員工進行勞動定額或規范的工作目標后,依據具體必須分配員工在法定標準運行時間之外上班的,應按下列標淮付款薪水:
(一)用人單位依規分配員工在日法定標準運行時間之外增加運行時間的,依照不低于勞動合同書規范的員工自己鐘頭標準工資的150%付款員工薪水;
(二)用人單位依規分配員工在歇息日工作中,而又不可以布置調休的,依照不低于勞動合同書規范的員工自己日或鐘頭標準工資的200%付款員工薪水;
(三)用人單位依規分配員工在法律規定請假節日工作中的,依照不低于勞動合同書規范的員工自己日或鐘頭標準工資的300%付款員工薪水。 推行計件的員工,在進行計件工資預算定額每日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分配增加運行時間的,應依據上述要求的標準,各自依照不低于其自己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工資價格的150%、200%、300%付款其薪水。
您所屬企業推行的是計件規章制度,可是在預估加班費時,卻依照計時工資規章制度測算,已經是方式不正確。在明確測算數量時,不管不顧你加班加點時工作效能的具體情況,以你高效率較低時的薪資為數量,變向減縮你的加班費,也是侵害了員工合法權利。您有權利在勞動糾紛產生之日起60日內,向該企業所在城市或是工作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書面形式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企業按照在我國《勞動法》、原社會保障部施行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要求,依據您在加班加點期內的真實生產量,依照計件工資價格每一件40元的200%的規范向您付款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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