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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總解雇員工不發工資該怎么辦?
2022-05-06 16:41
解雇后薪水不給的情形下,員工可以去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或是去法院起訴企業。公司沒經員工允許單方解雇員工是違紀行為,歸屬于毀約,依照法律法規是要付款賠償費的。
用人單位違規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員工規定再次執行勞動合同書的,用人單位應該再次執行;員工不規定再次執行勞動合同書或是勞動合同書早已無法再次執行的,用人單位理應按照要求付款賠償費。用人單位違規消除或是終止合同的,理應按照規范的經濟補償金規范的二倍向職工支出賠償費。
用人單位消除與的勞務關系(換句話說解雇、辭退)分下列三種狀況,自身對比下歸屬于哪一種狀況,應當付款經濟補償金或賠付而沒有付款給的,可以在1年之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保養自身的合法權利:
1、用人單位與終止勞動合同,沒有任何借口,都沒有付款一切經濟補償金的,沒有過失不會有《勞動合同法》39條要求的情況,可以判定該用人單位個人行為歸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要求的違反規定解除勞動關系情況,應當付款賠償費,即每工作一年付款2個月的自己薪水,2N;
2、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要求情況與終止勞動合同的,在其中合乎《勞動合同法》46條要求的,應當付款經濟補償,即每工作一年付款一個月自己薪水,N;合乎《勞動合同法》第40條,而且沒有提早1個月通告的還應多付款1個月薪水做為代通知金,N 1;
3、存有《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狀況,用人單位與終止勞動合同的,不用繳納一切經濟補償金,也不用提早通告;可是,這必須用人單位質證而且以書面形式告知終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與員工創建勞務公司合作關系后,彼此應該就有關事宜達成一致建議并簽訂合同,假如用人單位強制開除的,理應付款賠償費并清算薪資待遇,假如用人單位拒不履行的,可以同時向勞動仲裁組織申請勞動仲裁來處理有關異議。
必須留意的是,被辭退卻沒有取得自已勞動所得薪水的員工,徹底可以根據勞動仲裁的方法來為自己開展消費者維權,不必覺得公司不發工資為自己是合理合法,如果是自身沒法處置的,可以雇用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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