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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員工就沒有年終獎了沒有?
2021-05-12 15:57
老劉朋友:
我還在一家公司工作中三年多,上年9月份換工作了。近期我獲知原公司發過年終獎金,我覺得,自身工作中了那么長期,年終獎金應當有我的份。但公司人事部門逐漸說僅有年末在籍員工才可以享有,之后她索性否定是年終獎金,說成優秀獎賞,即然我沒評為上優秀,就沒份。難題是每一個員工都發過呀。你覺得公司那樣做對不對?我該怎么做? (閱讀者小麗)
小麗:
我談點本人觀點。年終獎金做為公司對員工的一種化學物質鼓勵方式好像變成國際慣例,但從而引起的異議也不在少數。因為在我國法律法規對年終獎金并無特殊規定,招聘面試簽訂合同時一般 也只商談工資,而很少會問“年終獎金發多少”。因此 假如勞動合同書里沒有承諾,企業管理制度里也沒什么確立叫法,和你那樣的狀況,碰到企業“搗糨糊”就麻煩了,很有可能要去申請勞動仲裁或請律師打官司。假如金額較大還非常值得一打,錢很少就只有放棄了。它是員工“劣勢”的又一反映,我覺得必須在這個層面頒布一些原則問題要求。
盡管年終獎發放是企業的一種獨立個人行為,相關法律法規并無規定用人公司派發年終獎金的實際要求,但用人公司在派發年終獎金的全過程中,我覺得也不可以隨便表述、因人有所不同的或違背平等原則。融合你的案例,我覺得企業沒發有畏公平公正。
第一,年終獎金也就是你的勞務報酬。依據中國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職工薪酬指各企業在一定階段內立即付款給本企業所有員工的勞務報酬總金額,在其中獎勵金一項包含生產制造獎等。針對生產制造獎的范疇,依據中國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關鍵包含超產獎、質量獎、年終獎金(勞動者分紅)等。由此可見,年終獎金也是薪水的構成部分,企業沒發或亂扣,依據證明責任分配機制,須由企業出示原因和直接證據。
第二,辭職員工也應獲得相對應的年終獎金。員工離職是法律法規容許的,由于履行正當性合理合法的辭權力就需要喪失本來的酬勞,顯而易見不符法律法規服務宗旨。何況有一些員工的辭職或是有一定緣故的。因此 按同酬標準,有的關于勞動仲裁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會適用這種員工按占比分到年終獎金,我覺得它是恰當的,展現了平等原則。
第三,大家企業說成優秀獎賞,但假如全體人員員工都發,顯而易見就并不是優秀獎賞,只是一種推托,該原因我覺得不可以創立。(老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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