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清明節即將到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10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要求, 清明節放假時間為4月3日至5日,共3天。其中,4月3日(星期六)、4日(星期日)照常公休,4月5日(星期一、農歷清明當日)為法定節假日。 在這個法定節假中有些企業發放了“過節費”,那么清明過節費需繳納個稅嗎?
“個人取得年終獎金應單獨按照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并按照以下辦法計算應繳稅額:先將雇員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按照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應納稅額。”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繆慧頻說。
針對過節費該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這一問題,繆慧頻說,過節費在《個人所得稅法》中屬于“工資、薪金”項目,應全額計入當月“工資、薪金”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另外,副司長指出,離退休人員取得過節費,應該按照相關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即離退休人員當月從原任職單位取得各項生活補貼、獎金、實物等,在減除費用扣除額后,按照“工資、薪金”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