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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種失效的勞動合同書
2021-05-12 15:50
一、口頭上承諾的合同書
某些外資企業企業、私營企業企業和團體企業經營人出自于企業本身必須,在招騁時有意不與應聘者簽訂勞動合同書,僅作一些簡易的口頭上承諾。因為應聘者大部分極其愛惜這一就業崗位,一般害怕對于此事明確提出或堅持不懈簽署勞動合同書的規定。這般,一旦發生糾紛案件,應聘者利益就將遭受危害。在我國《勞動法》第19條明文規定:“勞動合同書理應以書面形式合同生效……”,因而,口頭上承諾合同書在中國是沒有一切法律認可的。
二、顯失公平的合同書
一部分用人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其承諾條文顯著趨向用人公司一方,此類情況現階段非常廣泛,應造成應聘者的高度重視。應聘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書時,一定要逐一核查,對一些不科學、顯失公平的內容應果斷回絕。
三、威逼的合同書
一些用人公司招聘工人時,逼迫員工繳納高額集資款、風險金,并威逼員工與其說簽訂說白了的同意繳納合同書,妄圖以書面形式協議書遮蓋其個人行為的違法性?!秳趧臃ā返?7條要求,簽訂勞動合同書,理應遵照公平同意、協商一致的標準,不可違背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要求。
四、附加確保的合同書
一部分企業為管束員工的個人行為。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書時,明確規定另簽一份“責任書”,其內容是逼迫員工接納一些不科學的標準和標準,并把該責任書做為勞動者合同附件來管束員工。
五、真偽合同書
一些外資企業企業、私營企業企業或團體企業為應付勞動仲裁單位的監管,與員工簽署真偽二份合同書。以合乎相關要求的“假合同”應付勞動者管理方法單位的查驗,事實上卻用按自身意向與員工簽訂的不標準乃至違反規定勞動合同書來管束員工。
六、質押特性的勞動合同書
一部分用人公司為避免 員工“換工作”,在簽訂勞動合同書時,規定勞動者將其身份證件、檔案資料、現錢作質押物,乃至扣押員工勞動所得的福利或薪水,一旦員工“換工作”,用人公司便將質押物扣押。這類作法不僅違背了相關法律法規現行政策要求,并且比較嚴重危害了勞動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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