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收入的管理方法
1. 經營人不能在本公司領到年收入外的其他一切工資性收入(包含以實體形狀付款的薪水、獎賞等),當在本公司領到年收入外的工資性收入或利用職權私自為自己提升薪資的,一經查證,考評單位應勒令其全額的退還,或抵稅勞動所得年收入并視劇情輕和重,依規予以紀律處分和紀律處分。
2. 在經營人離任審計時,如發覺該經營人在任屆內的經營業績虛假的,考評單位理應對經營人的年收入開展調節,期限退還超過勞動所得一部分的收益,并追責經營人的法律依據;對出示虛報財務會計報表材料、核實匯報的個人和單位單位受賄罪其法律依據。
3. 經營人在任職期沒滿時無書面通知離職的,其經濟效益年收入和獎賞變為風險抵押金、股權或股指期貨一部分不予以兌付,其當初的薪資由公司主管機構或出資人按相關要求酌情考慮明確,并報年薪制考評管理方法單位報備。
4. 對推行年薪制的公司理應嚴格監督。年薪制考評單位或出資人理應及時掌握把握公司的經營狀況,當看到公司因經營不佳而造成國有制資產減值時,應立即向經營人明確提出,并采取有效對策,防止國有資產處置的外流。
[詳見江蘇省人民政府政策研究室關于做好《江蘇省企業經營者年薪制試行辦法》……的通告(1999年7月28日蘇政辦發[1999]9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