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病事假:企業應當付款病假工資 法律規定:1.《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要求:“員工生病或非因工受傷醫治期內,在規范的診療期內內由公司按相關要求付款其病假工資或病癥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小于本地最低工資付款,但不可少于最低工資的80%。2.《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21條 :“員工生病或 非因工受傷的,在病休期內,公司單位需要依據勞動合同書或集體合同的承諾付款病假工資。公司單位付款病假工資不能小于當地最低工資的80%。
如何計算病假工資,則依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21條的要求,,公司單位可以在協議中與員工開展承諾,只需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就可以。日薪水的計算方式:依據《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2008年1月3日勞社部發[2008]3號)的要求,2008年1月1日以前,員工全年度月人均工作中日數和運行時間各自更改為20.92天宇167.4鐘頭,2008年1月1日以后日薪水、鐘頭薪水的換算為:
日薪水:月薪收益÷月計薪天數;鐘頭薪水:月薪收益÷(月計薪天數×8鐘頭);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