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部政策研究室對《關于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后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2022-04-12 17:24
勞辦發[1995]104號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二日)1.有關“解雇”員工是不是可按《關于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后的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376號)(下稱《復函》)要求申請辦理的問題。解雇員工工齡計算問題,原勞動人事部在“關于做好《<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若干問題解答》的通告”(勞人資[1987]31號)中確立,即“員工被辭退前的工作年限及再次學生就業后的工作年限分類匯總”。2.有關“自動離職”的員工是不是也可以按《復函》建議解決的問題。社會保障部政策研究室在《關于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復函》(勞辦發[1994]48號)中確立,“因自動離職解決產生的異議應按開除異議解決”。因而,自動離職的員工工齡計算可按《復函》建議解決。3.有關開除員工持續工齡計算時效性的溯及力問題。大家建議,需從全國各地推行員工本人交納養老保險金的時間,做為開除員工測算連續工齡的開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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