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外交部領事司有關審核華僑員工海外工齡計算問題(摘抄)
2022-04-07 16:45
各省市、市、自治州僑務單位: 近期收到很多相關華僑員工調節薪水涉及到海外工齡計算問題的文信,為使全國各地僑務單位內部結構把握審核華僑員工海外工齡計算問題的作法,吉祥騰達該文。 依據我部(72)部領僑字第564號文檔要求,對在海外從業改革工作中,因作業必須被調歸國或因受當地政府殘害歸國的華僑員工,有以下情形之一并有靠譜證實者,可以測算為連續工齡: 一、凡在前僑黨或中間僑委任出黨員干部舉辦的僑團、僑校、僑報,……工作中的員工,她們在海外這一段運行時間,可以測算為連續工齡。只要是在中間僑委任出黨員干部退出并轉交該國領導干部后,再進到以上公司工作的華僑員工,她們在海外這一段運行時間,一般不可以測算為連續工齡,有特殊情況者另定。 二、凡由前僑黨(僑黨散伙后由僑黨原責任人或由她們組織的機構)與我使領館決策派往某一僑團、僑報、僑校以及他企業中運行的華僑員工,她們在海外這一段運行時間,可以測算為連續工齡。 三、凡被中間僑委與我使領館消化吸收為“僑干”的華僑員工,她們在海外參與熱愛祖國僑務工作這一段運行時間可以測算為連續工齡。 四、凡因工作中必須由前僑黨(僑黨散伙后由僑黨原責任人或由她們組織的機構)與我使領館勸留到本地工作中的華僑員工,她們留到海外這一段運行時間,可以測算為連續工齡。 五、凡曾在弟兄黨帶領下從業改革主題活動的華僑員工,假如通過兩黨協議書將其轉交給己方領導干部,則她們在弟兄黨帶領下從業改革主題活動的運行時間,還可以分類匯總為連續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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