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簽訂勞動合同書工作年限不歸零
2022-04-06 16:53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勞動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要求的持續工作中滿10年的開始時間,理應自公司單位用人之日起測算,包含勞動法實施前的工作年限。 講解:再次簽訂勞動合同書,將員工工作年限“歸零”將不會再重蹈覆轍。 《勞動合同法》要求員工在該公司單位持續工作中滿10年的,員工明確提出或是允許續簽、簽訂勞動合同書的,除員工明確提出簽訂固定不動限期勞動合同書外,理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許多人覺得這兒的“持續工作中滿10年”也應該從2008年1月1日逐漸測算持續10年,這也是一種誤會。事實上勞動合同法中早已有相應的要求,因而此條明文規定:理應自公司單位用人之日起測算,包含勞動法實施前的工作年限。非因員工自己緣故從原公司單位被分配到新公司單位工作中的,員工在原用人公司的工作年限分類匯總為新公司單位的工作年限。至此,鬧得人心惶惶的“華為裁員”事情將不會再重蹈覆轍。由來: 法 律 快 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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