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復員退伍士兵兵齡及相關人員工齡是不是做為測算員工經濟補償期限的回復建議
2022-04-06 16:53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政策研究室有關復員退伍士兵兵齡及相關人員工齡是不是做為測算員工經濟補償期限的回復建議(勞社廳函[2002]20號)黑龍江工作她社保廳: 你廳《有關復員退伍士兵兵齡及相關人員工齡是不是做為測算員工經濟補償期限的請示報告》(黑勞社呈[2001]45號)函復。經科學研究,回應如下所示: 一、有關退役、轉業、轉業士官的兵齡是不是做為計發經濟補償金期限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黨中央、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事委員會《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第三十七條及其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事委員會《關于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隨用人單位改革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意見》(國發[1993]54號)第五條要求,部隊退役、轉業、轉業士官的兵齡,測算為接受按置企業的連續工齡。原社會保障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要求,經濟補償按員工在本部門的工作年限計發,因而,公司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計發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時,退役、轉業士官的兵齡理應測算為“本企業工作年限”。 二、有關機構激發、公司公司分立、合拼后,經濟補償期限測算問題,原衛生部政策研究室《對(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33號)中第四條已經有明文規定:“因公司單位的合拼、企業兼并、合資企業、企業更改特性,法定代表人更改名字等因素而更改所在單位的,其更改前的運行時間可以測算為在本部門的運行時間,因為成建制激發、機構激發等因素而更改所在單位的,是不是測算為在本部門的運行時間,在領域隸屬公司間成建制激發或機構激發等,由制造行業主管機構做出要求,別的激發,由各省市、自治州、市轄區做出要求”。對企業改制改組中早已向員工付款經濟補償的,員工被改革改組后公司再次錄取的,在解除勞動關系付款經濟補償時,員工在改革前企業的工作年限可以不測算為改革后企業的工作年限。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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