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務部有關復員軍人參與工作后又申請辦理退休離休時兵齡計算工齡問題的復函
2022-04-08 16:39
河南省民政廳: 7月8日(58)民安字第458號請示報告函復。有關復員軍人退役軍人參與黨政機關、公司、工作等企業工作中后又退休或辭職時,她們的兵齡計算工齡的問題,依據1955年5月31日“國務院關于按置轉業基本建設士兵工作中的決定”第一項,1956年2月24日“國務院關于參軍獲得兵齡的工作人員復轉后測算工作年限和工作年限問題的決定”、1958年5月12日社會保障部、國務院辦公廳人事局、內務部“有關解決退役軍人開工復職中需處理的問題的復函”及1957年7月22日中華全國總工會社會保險部(57)商業保險字第622號有關革命軍人參與地區工作中后兵齡計算工齡問題的復函等相關資料的要求,理應把這些人的兵齡測算為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來函所問的那一個復員軍人則應按這一標準申請辦理。對于復員軍人或退役軍人參與工作后又解決退休時,針對在部隊轉業時早已獲得過轉業生產制造資助金的一段兵齡只可以測算為工作年限,不會再計發退休補助金;針對退役義務兵因無生產制造資助金,則還應計發退休補助金。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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