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勞動部門有關企業員工工齡計算相關問題的通告
2022-04-12 17:24
各縣區(自治區、市)勞動部門,經濟發展經開區工作人事局: 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現對企業員工參與改革工作中的時長和連續工齡的測算問題通告如下所示,請閱簽: 1、國企中,公私合營前原在民營企業持續工作中的員工建國后參與改革工作中的時間,從參與社會主義社會基本建設時算起(即:新中國成立前在民營企業持續工作中,之后所屬民營企業轉換為公私合營、國有企業,并持續在該公司運行的員工,可從1949年10月1日算起,本地釋放是在建國后的,從本地釋放之時起算;建國后在民營企業工作中的,從最后一次參與工作中時算起)。小商、小攤販、業主、小工業生產者、單獨員工以及雇傭工人均不屬民營企業員工范疇。 2、公私合營前的工商業者參與改革工作中的時間段從公私合營時測算。 3、中、中小學民辦教師在1979年7月23日之前激發(招生)到其它單位,不會再從業文化教育工作中的,從激發(招生)到本部門工作中生效日測算連續工齡;在1979年7月24日之后激發(招生)到其它單位,不會再從業文化教育工作中的,其最后一次經機構準許任民辦教師的時間,可分類匯總為連續工齡。 4、中、中小學民辦教師考上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職業學校前最后一次經機構準許任民辦教師的時間,與大學畢業的運行時間分類匯總為連續工齡。 5、中、中小學民辦教師在1970年至1978年進到高校、中等職業學校、職業學校學習培訓的,其培訓過程中的時間應測算為連續工齡。 6、城區知青下基層插隊期內(指自己和戶糧關聯均轉到鄉村社隊),凡于1970年至l978年進到高校、中等職業學校、職業學校學習培訓的,其培訓期內還可以測算為連續工齡。 7、城區知青在下基層插隊期內觸及法律法規被被判有期徒刑或管控的,其連續工齡需從再次參與工作中(仍回農村插隊的,需從再次插隊)后逐漸測算。被被判收容教養的,在消除收容教養后仍回農村插隊的,一般可將其勞動教養前后左右在農村插隊工作的時間分類匯總為連續工齡。被判刑期判緩,沒有死刑緩期執行,仍回農村參與工作的,在緩刑期間可測算連續工齡。 8、企業員工因過失犯罪,劇情比較輕而被判處或收容教養,并由公司決策給與保存員工真實身份的工作人員,出獄或消除收容教養后,又由原企業按置工作的,可將坐牢或勞動教育前的持續運行時間和回原企業按置工作的持續運行時間分類匯總為連續工齡。其參加工作時間,可從坐牢或收容教養前參與工作中生效日算。 9、企業員工在執行員工本人交納養老保險金后,被開除或自動離職的,其被除名或自動離職前的連續工齡可與再次學生就業后的運行時間分類匯總為連續工齡。 10、1987年12月12日之前,城區退役義務兵待分派的時間段不測算為連續工齡。1987年12月12日之后,城區退役責任待分派的時間應測算為連續工齡。但對收到分配工作方案后,貸款逾期大半年無書面通知,并多次文化教育仍不簽到的,按社會發展待崗工作人員看待。鄉村退役義務兵回農村按置后又被招聘工人參與作業的,其兵齡與參與工作后的工作年限分類匯總為連續工齡。 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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