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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員工被調職至新企業 被辭退后工齡如何計算
2022-03-30 16:54
老員工向公司明確提出“離職”后被分配到同一詳細地址申請注冊的新單位工作中,以后又被辭退,員工的工作年限如何計算?近日,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法院審判了一起特別的勞動糾紛案子,一審判決上訴人阿石(筆名,并案被告方)的工作年限由在前后左右兩企業工作年限分類匯總,被告方三水企業(筆名,并案上訴人)付款阿石賠償費10萬余元。
阿石于1996年9月進到稱心企業(筆名)從業近視眼鏡安裝工作中。2011年12月,阿石從稱心企業辭職,稱心企業未付款經濟補償金。2012年1月1日,阿石進到三水企業從業老花眼鏡安裝工作中,簽署了3年的勞動合同書,工作中地址就在老企業。稱心公司慶典特刊大事件一書中記述:2008年4月,三水設立公司。2014年2月12日,稱心企業因與三水公司合并而銷戶,全部債務由三水企業承攬。
2014年4月10日,三水企業以阿石違背企業規章制度、毀壞企業財產為由,消除與其說的勞務關系。同一年6月4日,三水企業警報稱企業半成品加工眼鏡片被故意毀損,但警察并沒有立案偵查。
2014年7月6日,工作仲裁委裁定三水企業向阿石付款賠償費9033.2元。但彼此對仲裁裁決不服氣,均向法庭提出訴訟。
阿石覺得,其從稱心企業進到三水企業工作中是被原企業分配的,工作場所和崗位都不會改變,兩企業是關聯企業。其2011年離職是虛報離職,系非因個人緣故被分配到新公司工作中,因而,在預估工作年限時,新老企業的工作年限應分類匯總,三水公司辭退其的行為表現是違反規定解除勞動關系,故要求人民法院栽定三水企業向其付款非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費13.4萬余元。
三水企業覺得,企業消除與阿石的勞動合同書,系以其故意損毀眼鏡片,合情合理。此外,三水企業在2013年4月才拆遷至此,與稱心企業是倆家單獨的法定代表人行為主體,并不是關聯企業。阿石因本人緣故離職,不會有稱心企業逼迫的情況,阿石與三水企業于2012年1月1日簽訂合同,工作年限也需從那時候測算,不可與以前期限分類匯總。
案審歷程中,人民法院依阿石的申請辦理,從稅務單位讀取了稱心企業與三水公司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社保繳納狀況明細,表明2011年12月在稱心企業社保繳納的員工中,除阿石外,另有33人于2012年1月在三水企業社保繳納。在其中一見證人做證,2011年11月,其與阿石等共34名朋友均被規定填好辭職單,后被調節到三水企業工作中。
人民法院審判后覺得,產生勞務糾紛,被告方對自身提到的認為,有義務供應直接證據。三水企業以阿石違背企業規章制度、毀壞企業財產為由辭退阿石,但其所給予的直接證據沒辦法證明阿石有毀壞企業財產的個人行為,雖三水企業警報解決,但警察亦未因此開展立案查處,未出示處置結果。三水企業眼鏡片被損毀并不可以評定是阿石所為。故三水企業由此辭退阿石,欠缺客觀事實與法律規定,應確認為非法消除與阿石的勞動合同書。
由此,人民法院提出前述宣判。
■連線大法官■
非因個人緣故調職工作年限應分類匯總
阿石的工作年限如何計算?此案籌辦大法官詹雪霞剖析稱,員工非因個人緣故從原公司單位被分配到新公司單位工作中,原公司單位未付款經濟補償金,新公司單位向員工明確提出消除、勞動合同解除,在預估付款經濟補償金或賠償費的工作年限時,員工要求把在原用人公司的工作年限分類匯總為新公司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原則上適用。
詹雪霞表述說,此案中有關稱心企業與三水公司是不是為關聯企業問題,人民法院覺得,倆家公司雖各自開設,但倆家企業的業務范圍、自然人股東、關鍵大股東、生產制造詳細地址均一致。在稱心企業的慶典活動特刊中更將三水企業的創立做為企業的大事件給予發表。2014年2月,稱心企業與三水公司合并后銷戶,不難看出,倆家企業屬關聯企業。
此外,包含阿石以內的34名員工與此同時從稱心企業到三水公司工作中,融合證據,可以評定阿石是統一安排由稱心企業到三水公司工作中。因阿石在稱心企業辭職時未得到經濟補償,現阿石要求分類匯總在倆家企業運行的期限,人民法院給予適用,阿石的工作年限應是17年零9個月。三水企業違背勞動法要求,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理應按照該法明文規定的經濟補償金規范的二倍向阿石付款賠償費10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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