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申訴人:單某等8人,河南某理財顧問有限責任公司某代辦處員工。
被訴人:河南省某理財顧問有限責任公司某代辦處(下稱某公司)。
法人代表:李某,河南省某理財顧問有限責任公司主管。
1995年3月30日,申訴人單某等八人以某公司未按合同條款付款酬勞,拖欠工資為由,向本地勞動仲裁聯合會明確提出投訴,要求訴訟。監察委員會依據申訴人的投訴,經核查合乎審理標準,于1995年3月31日立案查處審判。
實地調查
經調研,評定客觀事實如下所示:
1. 申訴人吳某、夏某、陳某、張某、李某5人,單某、栗某、崔某3人,各自與1994年12月26日、27日與某公司訂聘任合同,實習期為二個月。
2. 依據領域特性,合同條款,月標準工資為300元,某公司具體每個月工作中20天為滿勤,日工資為15元。
3. 實習期滿,某公司未通知書某等八人是不是續聘,單某等八人各自從2月27日、28日再次到公司每日簽到至3月13日,某公司認同單某等八人每日簽到、但不給予每日簽到記錄。 4.一月27日,某公司付款單等八人元月份薪水。二月份春節期間,某公司放假至2月12日,2月13日照常上班,2月26日,吳某等s人,2月27日單某等3人,實習期滿,某公司未付款薪水。吳某等5人,單某等3人自2月27日、28日起每日簽到至3月31日止,企業未發送給薪水。
4. 核查某公司考勤管理及核查自己,一月26日、27日至3月13日單等八人出滿勤各自為27天宇26天(含法定節假日)。期內,吳某休假3天,栗某請假6天、晚到2次,張某休假2.5天、晚到2次,崔某休假2天,陳某、李某、單某各休假0.5天,夏某為滿勤,栗某、單某新春佳節各加班加點一天。
剖析建議
某公司隨便招聘人員,勞動合同書簽署后也沒經勞動局公證,是不符勞動法律、政策法規明文規定的。實習期滿時,某公司未確立是不是續聘,單某等八人再次到公司每日簽到工作,產生事實勞動關系。某公司扣發其薪水是失誤的。根據《勞動法》第三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勞部發(1994)481號文檔有關《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之要求和某公司考勤制度,仲裁庭作出裁定
調查報告1. 某公司應補領單某等八人薪水及經濟補償總共3831.27元;
2. 此案訴訟受理費30元由申訴人壓力,處置費300元由被訴人壓力。 ]
成功經驗
1.《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要求,中國境內的公司、私營經濟機構與員工中間,只需產生勞務關系,即員工實際上已變成公司、私營經濟結構的組員,并且為其出示有償服務工作,適用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要求,公司單位與員工中間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而公司單位故意推遲不簽訂勞動合同書,工作行政機關應予以改正。公司單位因而給員工導致危害的,應按社會保障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的要求開展賠付。
(1)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要求,公司單位不能亂扣員工薪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單位可以代繳員工薪水:(1)公司單位代收代繳的個人所得稅;(2)公司單位代收代繳的應由員工本人承擔的各類社會發展保費;(3)法院判決書、判決中規定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4)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可以從員工薪水中扣減的其它雜費。第十八條要求,各個工作部門有權利監督公司單位工資支付的狀況。公司單位有以下損害員工合法權利情形的,由工作行政機關勒令其付款員工薪水和經濟補償金,并可勒令其付款賠償費:(一)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薪水的;(二)拒不付款員工廷長運行時間薪水的;(三)小于本地最低工資付款員工薪水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要求:公司單位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薪水的,及其拒不付款員工廷長運行時間薪水酬勞的,除在規范的時間內全額的付款員工薪水酬勞外,要加發等同于薪水報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要求用人公司有以下損害員工合法權利個人行為之一的,應勒令付款員工的薪資酬勞、經濟補償金,并可責今按等同于付款員工薪水酬勞、經濟補償金總數的一至五倍付款員工賠償費:(一)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薪水的;(二)拒不付款員工廷長運行時間薪水酬勞的;(三)小于本地最低工資付款員工薪水的;(四)解除勞動關系后,未按照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的。勒令公司單位支出職工經濟補償金按相關要求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