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例] 李某,2000年2月新員工入職××責任有限公司,從業市場部工作中。已生孕一個小孩。2005年9月20日簽署一份勞動合同書,限期至2006年9月19日。2006年2月,李某向公司請產檢假,企業發覺李某計外孕期,則按請假扣減其假期工資,并告知其采用節育手術對策。2006年5月10日,企業以李某違背計劃生育為由,以書面形式告知李某解除勞動關系,并按勞動合同法的要求付款了相應的經濟補償。李某覺得,自身在懷孕期,企業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規定企業依規付款懷孕期間、預產期和哺乳期的薪水,并規定享有生育保險待遇。
[問題] 1、企業是不是理應付款李某懷孕期間、預產期和哺乳期的薪水?2、李某是不是可以享有生育保險待遇?
[分析] 1、企業不用付款李某懷孕期間、預產期和哺乳期的薪水;2、李某不可以享有生育保險待遇。
這也是一起涉及到女工違背計劃生育被用人公司解雇引起的規定安全生產案子。
有關女工“三期”(即懷孕期間、預產期和哺乳期間,相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有相對的獨特安全生產要求。(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一切部門不可以完婚、孕期、產假、喂奶等為由,解雇女工或是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2)《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要求:“不可在女工懷孕期間、預產期、哺乳期間下降其標準工資,或是解除勞動關系。”第七條要求:“孕期的女工,在工作的時間內開展孕期檢查,理應算是工作時間。”(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要求:“女職工在懷孕期間、預產期、哺乳期間內的,公司單位不可根據此方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要求解除勞動關系。” (4)原社會保障部有關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多個問題的建議第三十四條要求:“除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要求的情況外,員工在醫療期、懷孕期間、預產期和哺乳期間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公司單位不可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書的限期應全自動續延至醫療期、懷孕期間、預產期和哺乳期間到期才行。”(5)社會保障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第四條要求:“推行勞動合同制的女工,在租期沒滿的情形下,一切公司和自己都不可以孕期、生孕和喂奶為由,消除其勞動合同書”。
可是,推行計劃生育政策是國內的我國基本國策,也是每一個中國公民應負的責任。推行計劃生育政策的合法權利受國家法律維護,不推行計劃生育政策是違紀行為。對于此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十五條要求:“女工違背國家相關計劃生育政策要求的,其安全生產應當國家相關計劃生育政策要求申請辦理,不適合本要求。” 社會保障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第十七條要求:“女工違背了國家相關計劃生育政策要求,生孕工資待遇應依照計劃生育政策要求解決。”《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要求:“女工實施計劃生育政策政策法規的,應依照《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相關要求解決,不適合本方法。”《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六條要求:“計外生孕者,城鎮戶籍人口數量的,除征繳計外生孕費外,…不予以招聘工人、招干、升職專業技術職稱、評選先進,不發送給獎勵金(科技進步獎、造就發明獎和獨特榮譽獎以外)及日常生活艱難補貼;黨員干部、員工還應該由所屬單位給與紀律處分。農牧業人口數量的,除征繳計外生孕費外,…不予以招聘工人、招干、分配鄉辦企業工作中,…。”第五十條要求:“對不予貫徹落實節育手術對策、……;對外來人口,相關企業和小區業主還理應終止承攬或租用、解雇辭退、取回房子。”深圳特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多個要求第十七條規定:“一切部門不可在女工懷孕期間、預產期、哺乳期間內減少女工的勞務報酬或是福利工資待遇、解雇女工或是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不可以完婚為由解雇女工或是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但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另有規范的以外。”《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三條要求:“對違背本規章要求生孕兒女的中國公民,孕婦分娩的醫藥費和治療費自立,不享有生育保險待遇和產假的時候的薪資待遇。”
綜上所述,依據在我國民事法律關系要求,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的合法化的民事法律利益受國家法律維護。不難看出,女工“三期”的安全生產,理應以合乎破產法和計劃生育為前提條件。李某計外孕期是違背計劃生育的違紀行為,顯而易見不可以與合乎計生政策的員工一樣享有產假的時候的有關工資待遇,生產制造后也不可以向生育基金費用報銷包含孕期檢查醫療費用、生完孩子隨訪費、醫療費、一部分住院治療孕婦分娩醫療費用等,更不可以享有生育醫療費補助。由此,企業不用付款李某懷孕期間、預產期和哺乳期的薪水;李某也不可以享有生育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