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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違背計劃生育生孕,能不能享有產假工資待遇?
2022-03-01 18:50
【案件回看】
吳某為已經結婚女工,2005年與用人公司簽署5年限勞動合同書,2006年生孕一女生,并依規享有了國家規定的產假。2009年2月,該員工又孕期,且其夫婦彼此不符本地生育二胎的標準。后經公司單位勸其小產無果,吳某于11月向企業休假回家了分娩,規定休法定產假并付款產假工資。
【罪刑法定分析】
最先,依據在我國《勞動法》第62條的要求:“女工懷孕享有不少于90天的產假。”由此可見,女性生孕產假是法律規定的,只需有孕期和生孕的客觀事實,員工提出要求休產假,企業都理應沒有理由準許。但依據全國各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要求,90天之外的此外給與晚婚晚育女性30天的晚育產假,違背計劃生育的女工是不可以享有的。
次之,吳某生育二胎違背計劃生育,故不可以享有產假工資待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15條要求:“女工違背國家相關計劃生育政策要求的,其安全生產應當國家相關計劃生育政策要求申請辦理,不適合本要求。”各省市(市、區)制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均要求,違背國家規定生孕兒女的中國公民,除開要交納社會撫養費外,不享有生育保險(產假工資福利)、健康服務等生育保險待遇,即產假期內終止其薪水福利工資待遇,與此同時,不可以費用報銷檢驗費、接生費、醫療費、醫藥費和醫療費等花費。總而言之,懷孕、孕婦分娩、月子期的一切花費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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