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服務:張某因體質較弱,以前2次孕期都流產。第三次懷孕之后,生下一男寶寶,因為身體虛弱,孕婦分娩時曾昏倒。90天產假休完后,張某剛康復沒多久,四肢乏力,奶水不夠,寶寶也體質虛弱。醫師提議張某最好是延緩工作勞動,待人體盡快恢復后再入崗工作,并為王某出示了生完孩子健康狀況證實。因此張某持醫院開證明向公司領導干部詳細說明狀況,要求給與照料,準許增加產假30天,但遭受回絕,該怎么辦?
勞動法律師講解:張某所屬單位的做法是正規的,張某應當聽從。但張某可以獲得醫務人員單位證實后,申請辦理按員工生病的相關要求解決。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要求:“女職工產假為90天。”這也是依據女性生孕后身體恢復的須要而規范的,換句話說,針對大部分女性來講,生孕后歇息75天(產前假為15天)充足修復其身心健康,除雙胞胎生孕和孕婦難產等狀況外,一般不能增加產假。張某產假到期后因體弱多病仍沒法工作工作中,確屬特殊情況。1988年9月1日社會保障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第3條要求,女職工產假到期,因人體緣故仍不可以運行的,通過醫務人員單位證實后,其超出產假的時候的工資待遇,按員工生病的相關要求解決。張某可依據這一要求享有病事假工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