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給休產假 企業屬違反規定
張某是壽光市某公司的一名女工,2022年22歲,上年完婚,已經孕期9個月,在向公司請產假時被告之,為保證人才隊伍的可靠性,公司規章制度中要求女工達到24歲生孕時方給產假,張某達不上企業要求標準,因而只有請病假。張某從此向人力資源局勞動保障局體現。
人力資源局勞動保障局強調,不給休產假 企業屬違反規定。公司規章制度中的該協議違背法律法規,歸屬于失效條文,張某有依規享有產假的支配權。《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要求:女職工產假為90天,在其中產前請假15天。《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19條要求:“男達到25歲、女年滿23周歲初婚的為晚婚晚育;已婚婦女達到23歲懷孕生孕第一個兒女的為晚婚晚育。”第30條要求:“雙方晚婚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法定婚假外,提升法定婚假14日。女性晚婚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提升產假60日,并給與男性護理假7日。”張某盡管不屬于晚婚晚育范疇,但歸屬于正規生產制造,應當給與90天的產假;公司規章制度中的不正確要求比較嚴重損害了女工的合法權利,原則上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