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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律法規:員工薪水不包含福利和個人社保
2022-03-10 17:53
高先生從7月起面試在某公司做市場銷售員工作,在簽訂合同時,人力資源部表述說,在使用期內,你的薪水是每個月2000元,包含社保300元、出差補貼150元、高溫清爽果汁飲料費50元。獎勵金按銷售返利再行清算。高先生撥打電話了解,在勞動合同書中可以那樣承諾嗎?南南告知高先生,在勞動合同書中承諾薪水中包含員工的社保及福利是違背國家相關要求的,那樣的承諾是沒用的。 《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要求:“勞動合同書被告方可以按我國和當地的相關要求,在勞動合同書中承諾參與社保的主要事宜。”這是否說公司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書中承諾薪水中包含社保及福利呢? 并不是。中國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要求:職工薪酬由以下6個部位構成:(1)計時工資;(2)計件;(3)獎勵金;(4)補貼和補助;(5)日夜奮戰薪水;(6)特殊情況下付款的薪水。在這里6一部分中并沒有包含福利。原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明文規定:“企業付款給員工本人的社保福利花費,如殯葬慰問金救濟費、日常生活艱難補助金、計劃生育政策補助等”不屬于薪水范疇。因而,公司單位不能將福利承諾在薪水中,即使做出了這一承諾也是沒用的。公司為員工派發清爽果汁飲料費這歸屬于福利,不可以納入薪水新項目中。 針對社會保險金而言,公司單位理應以員工的基數為員工交納社會保險金,無論該事宜是不是承諾在勞動合同書中。公司單位不可將應是員工交納及代收代繳的社會保險金做為薪水的一部分以紅包方式發送給員工。但鐘點工以外。《上海市醫療保險局關于實行小時用工形式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要求:“鐘點工的薪水包含鐘點工本人應交納的社會保險金。” 這兒,特別提示:公司單位給員工派發高溫清爽果汁飲料費、服裝費等福利是一件好事,但不可測算在員工的工資性收入中。員工在簽訂合同時,對這一類收益應提出質疑,可以規定在協議中再行承諾,或是不納入勞動合同書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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