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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產假期間工資
2022-03-10 17:46
勞動法規定產假期間工資
在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要求:員工在法律規定請假日和婚喪假期內及其依規參與社會實踐活動期內,公司單位理應依規付款薪水。第六十二條還要求:女工懷孕享有不少于90天的產假。在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于此事干了進一步要求:女職工產假為90天,在其中產前請假15天。孕婦難產的,提升產假15天,雙胞胎懷孕的,每多生一個寶寶,提升產假15天。女工懷孕流產的,其工作單位理應依據醫務人員單位的證實,給與一定時長的產假。但凡合乎以上這種有關產假的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女工,應享有自身的薪資待遇。與此同時,一切企業也不能以產假為由,解雇女工或一方面解除勞動關系。女職工產假期內享有薪資待遇,公司和機關事業單位不一樣。公司女工,假如企業給上生育險的,產假的時候的薪水,由生育險組織按照規定付款。沒有給女工上生育險的公司,由企業支付薪水。這兒說的是標準工資。別的額外薪水因各公司經營狀況不一樣,要求不一樣,是不是計發由公司定。
機關單位、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期內,依據《人事部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計發問題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要求,女工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內,其薪水按以下各類之和計發:1.機關單位推行職務級別工資管理制度的工作人員,為自己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與工齡工資;2.機關單位技術工人,為自己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位)薪水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勵金;3.機關單位普通職工,為自己崗位工資與按我國比例計算的獎勵金;4.機關事業單位員工,為自己職位(技術等級)薪水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補貼(在其中,體育運動員,為自己體育文化基本補貼與考試成績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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