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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能不能以工資形式派發
2022-03-03 17:05
公積金能不能以工資形式派發
吳女性到上海市公積金管理處,舉報原企業某置業公司在其勞務關系續存期內未按照規定為其繳納公積金。但置業公司卻堅持不懈不肯補交公積金,原因是:吳女性進企業工作中,企業在勞動合同書中注明公積金企業應交納一部分立即以工資形式派發給自己,因而企業無需再替該員工繳納公積金。在這樣的情況下,大家不免要問,公積金能不能以工資形式派發呢?
在上例案子中,該置業公司違背了國務院辦公廳《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相應要求:“企業理應于每月派發員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企業存繳的和為員工代交社保的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資金內,由受授權委托金融機構記入員工公積金賬號。”政策法規不但明確規定繳納公積金是部門的一項法定義務,與此同時也確定了其繳納理應按規定的方式,即由企業將從員工工資中代繳一部分連著企業應交一部分一同匯繳至員工的個人公積金賬號內,才算繳納個人行為的進行。因而,企業將公積金以工資形式派發給本人,不可以做為企業已執行公積金繳納責任,置業公司務必為吳女性補交其存有勞務關系過程中的公積金。
置業公司回絕執行市個人公積金管理處的裁判文書,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請辦理行政裁決,市人民政府保持了市個人公積金管理處的行政確認,置業公司最后補交了吳小姐的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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