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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以補休替代加班工資
2021-04-08 15:00
許多用人公司在分配員工加班加點后,或是是立即不給加班工資,或是是以各種各樣別的的方式來替代加班工資的付款,例如分配補休等。但依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用人公司能不能以補休替代加班工資的付款呢?文中將對于這個問題為您做詳解。
一、能不能以補休替代加班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要求: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用人公司理應依照以下規范付款高過員工一切正常上班時間薪水的薪水酬勞:
(一)分配員工增加上班時間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水酬勞;
(二)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中又不可以分配調休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薪水酬勞;
(三)法律規定請假日分配員工工作中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薪水酬勞。
社會保障部有關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多個難題的建議第七十條: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中的,先要按同樣日程安排其調休,不可以分配調休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要求付款員工增加上班時間的薪水酬勞。法定節假日(元旦節、新春佳節、五一節、十一國慶)分配員工工作中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付款員工增加上班時間的薪水酬勞。
根據以上要求,用人公司在歇息日分配員工加班加點的,能夠以補休的方法替代加班費,可是假如在法定節假日分配員工工作中的,只有依照《勞動法》的有關要求付款加班費,而不可以補休的方法替代。
二、能不能以過節費替代加班工資
結合實際,有一些企業福利比較好的,過年或過節的,會發送給員工一部分過節費。
對于此事,有的企業在節假日日分配員工加班加點的,就以已派發過節費為由,用過節費替代加班工資。實際上,它是不正確的。
用人公司派發過節費,歸屬于企業的福利工資待遇,與員工是不是加班加點不相干。
從法律法規實際意義上講,過節費是一種承諾責任,并不是法定義務。
而用人公司分配員工加班加點的,理應付款加班費,它是一種法律規定付款責任。因此 過節費不可以抵沖加班費。
用人公司能不能以補休替代加班工資?雙休日日加班加點是能夠以補休替代的。而在節假日日內分配員工加班加點,企業務必向員工付款加班工資,既不可以分配補休來替代,也不可以根據派發過節費這類的福利來替代加班工資的付款。若你對于此事也有疑惑得話,請立即撥電話資詢大家的鹽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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