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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怎樣質證認為績效工資和年終獎
2022-03-02 17:17
員工怎樣質證認為績效工資和年終獎
案件詳細介紹:張某,2002年在北大入讀工程碩士專業,2003年9月到北京××軟件開發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工作中,承諾2003年9月-2004年6月的薪水為500元,2004年張某與公司簽訂合同,承諾薪水為4500元,該合同書到期后,張某與2007年又與公司續期勞動合同書,限期自2007年1月2日至2008年1月1日,承諾月標準工資為7500元(包含標準工資、績效工資、崗位工資),后張某在執行該合同書的歷程中與公司產生異議,規定企業付款托欠的薪資和績效工資、年終獎金以及經濟補償,并付款上訴人迫不得已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授權委托本律師委托訴訟和起訴。
在提前準備起訴和訴訟的歷程中,本律師留意搜集了被告方企業人力資源主管與上訴人張某在商談全過程中在電子郵箱中提到的相關內容,并整理了上訴人張某的銀行卡和銀行回單,加班加點時間統計分析表等直接證據,并指出了10余萬元的賠付。
2008年3月17日,北京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做出勞仲字(2008)第939號仲裁裁決,適用上訴人(申訴人)8萬余元人民幣的要求。后企業上訴到北京海淀區法院,一審判決后,企業起訴至一中院,現階段此案已經審核中。
刑事辯護律師提議:雖然此案仍在審判中,但本律師覺得就證明的搜集和質證層面是非常順利的,也在這里提示員工在產生關于勞動仲裁后,要留意搜集直接證據,不必忽視電子郵箱等直接證據的證實的作用和工作能力,特別是在在我國《電子簽名法》貫徹實施后,對電子數據產生的直接證據,人民法院也是會認同的。此案中往往上訴人認為的績效工資和年里獎勵金會被仲裁委和海淀法院適用,重要的直接證據便是公司人事給上訴人張某推送的確定績效工資和年終獎金額的電子郵箱,并最后獲得仲裁委和一審人民法院的適用。此外,本律師還提議,員工也需要留意搜集音頻等直接證據原材料,便于在訴訟和起訴中占據主動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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