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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以實體取代工資支付的個人行為合理合法嗎
2022-02-22 16:43
工資支付條例
為保護員工根據工作得到勞務報酬的支配權,標準公司單位的工資支付個人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關要求,制訂本要求。
1.本規定適用在我國地區的公司、私營經濟機構(下列通稱公司單位)和與之產生勞務關系的員工。
2.黨政機關、工作機構、社團組織和與之成立勞動合同書關聯的員工,按照本要求實行。
3.本要求所稱薪水就是指公司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書的要求,以多種方式付款給勞動人民的薪水酬勞。
4.工資支付主要包含:工資支付新項目、工資支付水準、工資支付方式、工資支付目標、工資支付時間及其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5.薪水理應以法定貨幣付款。不可以實體及商業票據取代貸幣付款。
6.公司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員工自己。員工自己因事不可以領到薪水時,可由其家屬或授權委托別人代取。
公司單位可授權委托金融機構代發工資。
公司單位務必書面形式紀錄付款員工薪水的金額、時間、領到者的名字及其簽名,并儲存2年以上歸檔。公司單位在付款薪水時要向員工給予一份其自己的薪水明細。
7.薪水務必在公司單位與員工承諾的日期付款。如遇節假日日或歇息日,則應事先在近期的工作中日付款。薪水最少每月付款一次,推行周、日、鐘頭工資制度的可按周、日、鐘頭付款薪水。
8.對進行一次性臨時性工作或某種實際工作中的員工,公司單位應按相關協議書或合同條款在其進行工作每日任務后即付款薪水。
9.勞務關系彼此依規消除或勞動合同解除時,公司單位應在消除或勞動合同解除時一次結清員工薪水。
10.員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規參與社會實踐活動期內,公司單位應視作其帶來了一切正常工作而付款薪水。社會實踐活動包含:依規行駛表決權或選舉權;入選意味著參加鄉(鎮)、區以上政府部門、民主黨、公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機構舉辦的大會;擔任人民法庭證實人;參加全國勞模、先進個人交流會;《工會法》要求的不脫產學習公會底層聯合會委員會因工作中主題活動占有的制造或運行時間;其他依規參與的社會實踐活動。
11.員工依規享有年假、探親假、法定婚假、喪假期內,公司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書要求的規范付款員工薪水。
12.非因員工緣故導致企業停產、停工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時間內的,公司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書要求的規范付款員工薪水。超出一個工資支付時間的,若職工給予了一切正常工作,則結算給勞動人民的勞務報酬不可
小于本地的最低工資;若員工沒有給予正常的工作,應按國家相關要求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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