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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工作服花費應當由誰出?
2022-02-14 16:27
資詢:我還在一家大型商場工作,剛剛進企業就幫我制訂了工作服,這時或是實習期,我干了一個月就不干了,企業要我全額的付款工作服花費,我應不應該擔負。
回應:工作服歸屬于企業應是員工給予的必要勞動標準及福利工資待遇。現實生活中規定員工選購工作服、付款工作服保證金或員工占比擔負的作法都違背法律法規,員工假如能證實已付款工作服花費的,可在辭職時規定企業退還。如果是員工短期內學生就業導致的工作服損害,應歸屬于企業一切正常運營風險,企業不可將其轉嫁員工。
有關法律法規:
勞動法第九條要求“公司單位招收員工,不可扣留員工的第二代身份證和別的有效證件,不可規定員工給予貸款擔保或是以別的為名向員工扣除財產。”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要求“公司單位務必為員工給予符合我國要求的工作食品衛生安全標準和必不可少的勞動保護用品,對從業有職業病工作的員工理應按時開展健康體檢。”
針對第一種功效的工作服,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等均有確定的要求,必需的勞動保護用品務必由公司單位給予。針對第二種功效的工作服,是用以改進和提高企業軟環境建設的成本費,是歸屬于企業運營成本的一種,理當由企業付款。
工作服的功能有二種:
第一,歸屬于必需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二,反映企業形象、公司企業文化等。
因此目前許多企業都是有自身統一的工作服,那企業統一制做或選購的工作服,其花費該誰來擔負呢?在派發工作服的情況下扣除部份或所有保證金(也是有的叫服裝費,每個企業的稱呼不一致),待員工工作中滿一定的限期倒退還,這也是許多企業行駛的作法。企業采用這些方法,無非二種考慮到:其一,是為了更好地控制成本;其二,讓員工愛惜工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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